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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核安全局,簡稱核安全局,是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由生態環境部管理。

國家核安全局主要負責全國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定核安全、輻射安全、電磁輻射、輻射環境保護[1]、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有關的政策、規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制度、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

歷史

1984年10月,國家核安全局成立,為獨立法人機構,由當時的國家科委代管,國家科委副主任任國家核安全局局長。

1998年機構改革,國家核安全局併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核安全與輻射環境管理司(國家核安全局)負責全國的核安全與輻射安全監管。

2003年,國務院印發《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家環保總局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的牌子,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任國家核安全局局長。

2008年3月,國家環保總局升格為環境保護部,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環境保護部副部長任國家核安全局局長。2018年環境保護部撤銷,新成立的生態環境部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2]

職責

根據有關規定,國家核安全局承擔下列職能:

  1. 負責核設施核安全、輻射安全及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2. 負責核安全設備的許可、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進口核安全設備的安全檢驗;
  3. 負責核材料管制與實物保護的監督管理;
  4. 負責核技術利用項目、)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防護工作;
  5. 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
  6. 負責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
  7. 負責輸變電設施及線路、信號台站等電磁輻射裝置和電磁輻射環境的監督管理;
  8. 負責部核與輻射應急響應和調查處理。參與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範與處置工作;
  9. 負責反應堆操縱人員、核設備特種工藝人員等人員資質管理;
  10. 組織開展輻射環境監測和核設施、重點輻射源的監督性監測;
  11. 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相關國際公約的國內履約;
  12. 指導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相關業務工作。

視頻

國家核安全局 相關視頻

首部反映國家安全局諜戰微電影《密戰》
第四集探秘核安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