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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與輻射安全

核與輻射安全,包括了核安全輻射安全。國際原子能機構將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安全和放射性物質運輸安全統稱為核安全。

核與輻射安全作為一個綜合性學科涉及十多個專業或學科,如核物理放射化學核材料核設備核儀表、輻射防護、核醫學、地質、地震、氣象、水文、法律、社會學、心理學等。[1]

定義

核與輻射安全作為一門新興的綜合性學科,可以定義為:在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的各個階段,在核設施設計、建造、運行和退役的各個階段,為使核技術應用過程中或核設施運行和退役過程中產生的輻射對從業人員、公眾和環境的不利影響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從而取得公眾的信賴,所採取的全部理論、原則和全部技術措施及管理措施的總稱。

安全監管

我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體系[2]

我國實施核安全監管的政府職能部門是國家核安全局,它是獨立於核能發展部門的核安全監管機構 。

針對核設施,國家核安全局在選址、設計、建造、運行和退役等各階段實施獨立的核安全監管,包括了技術審評、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等環節。國家核安全局在全國設立了六個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2] ,向各核電廠派駐現場監督人員,對核設施的活動進行全方位的現場監督。我國核安全監管採用了與國際實踐一致的方法,主要有如下特點:

一是以國際原子能機構發布的安全標準為基礎,建立了我國系統、完善的核安全法規、導則和核安全技術文件,並保持與國際先進核安全要求同步。

二是國家核安全局對核設施實行分階段的行政許可制度。對廠址選擇、建造、裝料、運行和退役等各階段分別設置許可審查,只有在得到相關許可後,營運單位才能開展下一階段工作。

三是國家核安全局對核設施的設計、製造、建設、調試、運行直至退役等活動進行全過程的監督 。

我國核與輻射監管機構發展沿革

國家核安全局是隨着核能利用的發展於1984年10月應運而生的,其職能是獨立行使核安全監督管理權,1986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了國家核安全局的職責 。

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國家核安全局併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統一對核安全和輻射環境實施監管。

2003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號)正式頒布,確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核安全局)代表國家對全國核與輻射安全實施統一監管,獨立行使安全監管權。依據此法,輻射監管職能正式從原來的衛生部調整到環保總局,實現了我國核安全與輻射安全監管機構的統一。

2007年3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升格為環境保護部,由環保部一名副部長兼任國家核安全局局長。

核安全峰會與核與輻射安全監管

2014年3月,習近平主席在荷蘭海牙舉行的第3屆核安全峰會上首次提出了理性、協調、並進的中國核安全觀,明確指出"我國將堅定不移增強自身核安全能力,繼續致力於加強核安全政府監管能力建設,加大核安全技術研發和人力資源投入力度,堅持培育和發展核安全文化。"

自2008年至今,兩次重大的機構調整為國家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機構的發展提供了契機。一是2008年國家核安全局牌子由環境保護部保留,國家核安全局保留行使對民用核設施的安全監管以及對外合作的職能;二是2011年原核安全管理司擴編為核設施安全監管司、核電安全監管司和輻射源安全監管司。這一期間,核能與核技術利用事業快速發展,安全業績持續保持,監管體制機制逐步成熟,核與輻射安全監管事業開始邁入快速發展的軌道。

核與輻射安全監管三十年座談會

中國環境報記者張秋蕾10月29日北京報道 中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三十年座談會今日在北京召開。環境保護部部長周生賢出席會議並講話。

周生賢指出,30年來,中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積累了大量寶貴經驗,值得認真總結。必須牢牢把握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的特有規律,培育系統性的安全文化,建立質量保證體系,落實縱深防禦要求,確保核與輻射安全。必須堅持把核與輻射安全作為核能與核技術利用事業發展的生命線,堅持一切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活動都必須全面貫徹"獨立、公開、法治、理性、有效"的要求,堅守"認真、嚴謹、質疑、保守"的思想、態度和作風。必須堅持依法監管的基本原則,堅持審評從嚴、監督從嚴、執法從嚴,對違反核安全法規的行為絕不姑息,嚴懲不貸,保證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必須注重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構建完備的環境監測和事故應急體系,確保核事故一旦發生就能有效應對 。

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有效性受到國際充分認可

2016年4月1日,習近平主席在第四屆核安全峰會上宣布我國未來在核安全領域的五項舉措,有兩項為環境保護部負責,分別為實施加強放射源安全行動計劃和推廣國家核電安全監管體系。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技術研發基地、核安全政策、核安全規劃、核安全文化等重點工作在習近平主席講話和中美核安全合作聯合聲明中得到充分體現 。

2016年4月11日,環境保護部副部長劉華應邀擔任國際原子能機構第四屆核安全監管有效性大會主席,主持為期一周的國際討論,充分彰顯了我國在國際核安全領域的影響力。

2016年在北京召開的第五次全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工作會議,確立了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兩個現代化的長遠目標。"推進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是新時期做好核與輻射安全工作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環境保護部部長陳吉寧在會上強調,"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的決策部署,強化監管體系與能力建設,築牢監管防線,確保國家核與輻射安全"。

2016年9月,國際原子能機構對我國開展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綜合跟蹤評估,此次評估是對2010年評估提出的79項建議和希望的響應與落實情況的再評估。一次"回頭看",再次得高分。15位國際專家組成的評估團高度讚揚我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的有效性,認為中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完全接軌國際,環境保護部是一個有效、可靠的監管機構。

核安全監管部門嚴格自律、不斷追求卓越的行業特徵,對核安全坦誠、負責、公開、透明的態度,有力增強了國際國內社會公眾對我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的信心,有效助力我國核電"走出去"和"一帶一路"戰略實施。

2016年9月15日,中國參與建設的欣克利角C核電站項目終獲英國政府批准,這是中英最大的核電項目,也是中國核電企業首次進入發達國家。2016年,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分別與羅馬尼亞、土耳其、捷克、阿根廷核安全監管部門簽署了核安全合作協議,為我國核電"走出去"提供了有力支撐,為"一帶一路"戰略實施添磚加瓦。

法規體系

我國核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和我國的法律法規體系是相應的,分為國家法律、國務院條例和部門規章 。

國家法律是法律法規的最高層次,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以國家主席令發布的。對於核能開發和核技術應用及核與輻射安全問題的最高法律是《核安全法》和《原子能法》,目前正在制定中。當前有關核設施和核技術應用中有關核安全、電離輻射安全和環境保護的唯一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由國家主席胡錦濤在2003年6月以第六號主席令的形式頒布的。

國務院條例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是法律法規體系的第二層次,是由國務院批准,以國務院令發布的。現有的條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

部門規章是法律法規的第三層次,由國務院的各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和發布,具體到核與輻射安全相關的部門規章,就是由環保部(國家核安全局)批准和發布了。此外,還有一些與部門規章對應的支持性法規文件,例如在核與輻射安全領域的核安全導則和核安全法規技術文件等。

監測網絡

輻射環境監測是環境監測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輻射環境監管/監測工作起步於上世紀八十年代,經過近三十多年的發展,已基本建成了由國家、省級、部分地市級組成的三級監管/監測機構,建立了具有相當水平和能力的應急監測隊伍。全國輻射環境監測網絡是以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為中心,以各省輻射環境監測機構為主體,涵蓋部分地市級輻射監測機構的監測網絡 。


在我國幅員遼闊的大地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環保部建立了針對放射性污染的全國輻射環境監測網絡。

在日常工作中,輻射環境監測網絡最主要的內容是開展全國輻射環境質量監測、重點核與輻射設施監督性監測、核與輻射事故預警監測和應急監測說清污染源現狀,說清環境質量現狀及其變化趨勢、說清潛在的環境危險。輻射環境質量是我國的一項基礎國情資料,需要通過持續監測以達到動態掌握。

截止到2012年底,國家輻射環境監測網輻射環境監測國控點包括:36個輻射環境自動站、328個陸地輻射點、108個水體國控斷面、175個土壤監測點、43個電磁環境質量監測點,基本覆蓋了中國大陸、流域和近海海域等。

環境保護部輻射環境監測技術中心負責收集、匯總、分析和管理全國輻射環境監測數據,對全網絡進行技術指導、協調和服務;各省級輻射環境監測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各類輻射環境監測工作。

安全問題

目前我國存在的突出的核與輻射安全問題如下 :

一是根據福島核事故的教訓,運行和在建核電廠預防和緩解嚴重事故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部分早期建設的研究性反應堆和核燃料循環設施設計安全水平偏低,部分核設施需要儘快退役。放射源和射線裝置應用廣泛,安全監管任務繁重。

二是核安全科學技術研發體系尚不完整。現有資源還存在分散、人才匱乏、設施落後,研發能力不足等問題。

三是我國核事故應急管理體系需要進一步完善。核電集團公司在核事故應急工作中的職責和內部支援機制需要進一步細化,資源的儲備和調配能力不足。地方政府應急能力總體較為薄弱。

四是核安全監管能力與核能發展的規模和速度不相適應。我國目前核電多種堆型、多種技術、多類標準並存的局面給安全管理帶來一定難度;核安全監管缺乏獨立的分析評價、校核計算和實驗驗證手段,現場監督執法裝備尚不足。全國輻射環境監測體系尚不完善。核安全公眾宣傳和教育力量薄弱,核安全國際合作有待加強。

核安全規劃

核安全工作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規劃在明確了我國今後一個時期核安全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的同時,提出了九項重點任務、五項重點工程和八項保障措施,對核電、研究性反應堆、核燃料循環設施、核技術利用設施和活動、核安全設備質量控制以及放射性污染防治等安全和環保工作進行了部署,對加強核安全科技支撐。

核事故應急和核安全監管工作作出具體安排,對完善核安全法規標準體系、落實政府各相關部門職責、理順體制機制、籌措項目資金、強化考核等重要保障支撐條件提出了要求,形成了一整套系統的、完備的、全方位的核安全保障措施。通過實施本規劃,將全面提升我國核能、核技術利用事業安全水平,加大放射性污染防治力度,降低輻射環境風險,大大提高我國核安全綜合管理能力= 。

目前我國在影響重大、關係全局的關鍵領域與環節,緊抓了幾件大事= :

第一,抓好福島核事故後核電廠安全改進的督促和檢查。在民用核設施綜合安全檢查的基礎上,根據我國核工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我們進一步制定和完善了核安全改進行動計劃,並且督促有關方面認真抓好落實工作,目前已取得了階段性進展。組織開展了運行核電廠安全裕量評估進一步評估我國核電廠抵禦外部自然災害安全水平。組織編制了《福島核事故後核電廠改進行動通用技術要求》,規範核電廠安全改進行動。同時,密切跟蹤、學習借鑑國際社會好的做法和經驗來補充完善我們的改進計劃。

第二,進一步提高並落實核安全標準要求。我們正在編制"十二五"和"十三五"《新建核電廠安全要求》,已取得了一定進展。

第三,完善核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在各方的支持下,《核安全法》的制定工作已經取得很明顯的進展,針對其內容和方向基本理清了思路。

第四,完成全國輻射安全綜合檢查工作。2012年我們全面落實了全國輻射安全綜合檢查工作。通過專項行動,對全國59000餘家核技術利用單位,9家鈾礦冶企業,14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單位完成了安全檢查,成效很明顯。

第五,建立國家核應急響應隊伍。建立了應急救援機制,依託國內相關企業建立核事故快速救援機構,已具備應急救援能力。

第六,加大核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力度。核安全監管水平的提高有賴於建立獨立、完善、高水平的核安全監管軟硬件基礎,經過不懈努力,國家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技術研發基地建設已取得重大進展。

第七,加強信息公開、公眾參與和公眾宣傳工作。2012年以來,我們以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視開展信息公開、公眾參與和公眾宣傳工作,進一步加大了這方面的工作力度,使得信息公開和公眾宣傳工作進一步規範化、系統化。

安全公眾溝通

環境保護部2015年11月8日發布《環保部(國家核安全局)核與輻射安全公眾溝通方案》。方案提出,將公眾溝通工作的基本要求寫入正在制定的《核安全法》;同時,依法公開各項監管信息,建立微信官方賬號。

在方案的發布會,環保部核設施安全監管司副司長趙永康說,我國在建和運行的核電站已經達到52座,數量占到世界的一半,居世界第四位。他表示,我國核電監管實行的是國家獨立監管,其中最重要的是監督核電站的安全運行。

方案認為,我國核與輻射安全公眾溝通工作仍處於起步階段,相關法規制度不完善;重事後應對,輕前期溝通的現象普遍存在。

方案提出,要將公眾溝通工作的基本要求寫入正在制定的《核安全法》,研究建立涵蓋部門規章、導則、技術文件和工作指南的系統完善的法規體系;細化信息公開目錄,制定企業信息公開指南,建立信息公開考評制度,加大問責力度,定期通報有關情況。

方案表示,將健全公眾參與制度,制定核與輻射公眾參與管理辦法,規範核與輻射建設項目環評的公眾參與工作,明確公眾參與的環節、程度以及組織形式,加強對公眾參與情況的監督審查,建立核電廠址選擇的公眾參與制度。

就監管信息公開,辦法要求依法公開各項監管信息,其中包括建立微信官方賬號,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媒體座談會,通報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工作進展,包括核設施安全運行狀況,環境質量狀況,核電項目許可審批及其他重大監管信息。

方案提出,要督促企業在當地媒體上公開項目建設、環保施設運行以及環保手續履行、"三廢"管理、事故事件、環境監測等信息。同時還要監督企業落實項目建設公眾參與制度,加強對環評文件中公眾參與章節的審查,做好環評文件公示公告中公眾意見的收集、解釋和回訪;在開展重大項目審查,重要監督檢查等活動時邀請媒體和公眾參與,加強核電選址階段公眾參與;探索建立地方人大參與新建核電項目審議機制。

方案提出,要探索建立國家核安全局與核電基地周邊公眾的定期溝通機制,開展監管滿意度調查,了解公眾對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工作的評價和建議。

方案要求,各地環保部門要指定專人或專門部門負責溝通工作,對核電廠公眾溝通工作開展同行評估和第三方獨立評估。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