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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指檢查對於不合格物品貼上封條,不准許動用。在民事訴訟中,查封是財產保全比較常用的一種。

查封,扣押是他們的區別

查封:對涉案人員的財物或場所就地封存的強制措施。

扣押:公安機關為防止案件當事人處分、轉移財產而對涉案財產採取的扣留、保管的強制措施。

區別

一、封存物品的地點不同

《現代漢語詞典》對「查封」一詞解釋為「檢查以後,貼上封條,禁止動用」。「扣押」一詞解釋為「拘留、扣留」。可見查封或扣押為行政強制措施。

查封是將物品封閉起來,執法中將涉案物品封存在原地,粘貼封條,保持物品原有的狀態。扣押是將涉案物品轉移其他的地方封存,並不一定帶回執法部門,可

以由執法部門選擇合適的地方存放,但是執法部門對扣押的物品負責。

二、使用的前提條件不同

查封一般使用在對違法事實認定不是很明確的情況下,比如根據舉報對某種產品進行檢查,產品的真偽當場無法定性時最好使用查封與登記保存,待情況落實後進一步處理。

扣押使用在對違法事實認定明確的情況下,如生產廠家的技術人員一起陪同執法,當場鑑定了產品為假冒產品,此時必須使用扣押,將涉案物品轉移到其他的地

方存放。防止涉案物品的丟失。

三、處理封存物品的方法不同

查封與扣押都是強制性措施,未經執法部門的同意當事人不得擅自銷毀、轉移、隱匿或銷售。對於涉案物品,查封時執法部門和當事人都不得對物品的封存狀態

進行改變,扣押時執法部門可以對涉案物品進一步調查了解。

四、查封與扣押使用的一些特殊情況

對大型生產設備一般使用查封,一是設備不方便拆卸,二是為了保持生產的狀態,有利於檢查。

對於有特殊存放要求的涉案物品,扣押到其他地方不利於物品存放時應使用查封。[1]

查封扣押措施使用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在涉嫌嚴重違紀及職務違法犯罪問題審查調查階段,審查調查組可依照黨章黨規和監察法,經審批後對被審查調查人、涉案人員相關財物、文件實施查

封、扣押(暫扣、封存)等措施。

查封、扣押措施的實施過程也是證據收集過程。審查調查人員向審查調查對象及相關涉案人員出具《查封/扣押通知書》,並根據查封、扣押相關財物實際情

況,製作《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清單》,相關涉案人說明情況,配合查封、扣押涉案款物,這就是一個取證過程。

審查調查人員會同原財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填寫並簽名的登記表和清單,實際就是證據。筆者經梳理實際操作中遇到的情況,發現有幾點問題應予關注。

第一,要強化證據意識,注意查封、扣押財物的相關性。擬查封、扣押的財物必須與審查調查的違紀違法犯罪行為有關聯,能夠或者有可能證明該違紀違法行為

的真實情況,與案件無關的財物不得查封、扣押。

特別是搜查被審查調查人相關住所時,要根據前期已獲取信息,有針對性地查封、扣押與案件相關的財物,並非要將所有貴重財物悉數查封、扣押,可對可疑財

物進行拍照或錄像,後期根據需要再補充扣押重要涉案財物。

在做查封、扣押相關筆錄時,注意請財物持有人或保管人說明擬被查封、扣押財物的來源,或根據同期發現的其他信息對其來源進行追溯,為後期的審查調查綜合分析提供可靠信息。

第二,要規範登記表及清單填寫。對於銀行卡、存摺等銀行或證券賬戶的物理介質,要在《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清單》上詳細備註查封、扣押的時間、地點。

因為查封或扣押的物理介質對所顯示的數額並不能完全代表相應賬戶內的資金數量,該賬戶可能由其他的方式予以控制或及時轉出,造成「保管上的失誤」。

需要提醒的是,相關人員主動或按要求向專用賬戶上交涉嫌違紀及職務違法犯罪款項時,銀行出具的客戶回單是「單據」,並不是款項實物,因此查封、扣押清

單填報時要注意,只能在「款物名稱」欄填寫「交款單據或客戶回單」等描述性內容,並在備註欄內說明上交款項的金額,不能在「款物名稱」欄內直接填寫為

「××元」。

因為相關人員提交的客戶回單只能證明曾經向紀檢監察專用賬戶轉款。該款項是否到達指定的專用賬戶,需要紀檢監察機關涉案財物管理部門核對確認。所以,

只有獲取涉案財物管理部門出具的款項到賬憑證後,該客戶回單、到賬收據、查封扣押清單的組合才能作為一套完整的證據資料。

第三,要把握好查封、扣押的時機和順序。應根據案件審查調查需要實施查封、扣押。一般情況下,在審查調查階段,要根據涉嫌違紀及職務違法犯罪事項的嚴

重程度、採取措施的必要性,在掌握充分信息的情況下,根據工作進度和策略,適時對主要審查調查對象、重要涉案人所交代財物進行查封或扣押。

第四,要嚴格遵守程序規定。一是查封、扣押應當在立案後進行,查封、扣押前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報同級監委分管領導審批。二是執行查封、扣押措施時,

審查調查人員應當會同財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開列清單,由在場人員當場核對簽字。三是審查調查人員、見證人、持有人

或者保管人應當在相關文書上簽名或蓋章。

第五,要做好後續工作。比如,對於搜查發現的銀行卡、證券基金等開戶資料或憑證,扣押後要及時查詢確認開戶信息、資金餘額和交易流水等,比較分析;根

據需要採取配套的凍結措施,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或交易;

審查調查組要加強對登記表及清單的管理,按規定加強實體財物的保管,依照規定及時存入指定的專用賬戶或者移交涉案財物管理部門保管;

對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退還,並辦理交接手續;對經認定不屬於違規違紀違法所得的財物,應當在案件審結後依規依紀依法予

以返還,並辦理簽收手續。[2]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