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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料加工是一個名詞術語。

漢字(拼音:hàn zì,注音符號:ㄏㄢˋ ㄗˋ),又稱中文[1]、中國字、方塊字,是漢語的記錄符號,屬於表意文字的詞素音節文字。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已有六千多年的歷史。在形體上逐漸由圖形變為筆畫,象形變為象徵,複雜變為簡單;在造字原則上從表形、表意到形聲。除極個別漢字外(如瓩、兛、兣、呎、嗧等),都是一個漢字一個音節。 需要注意的是,日本、韓國、朝鮮、越南等國在歷史上都深受漢文化的影響,甚至其語文都存在借用漢語言文字的現象[2]

名詞解釋

來料加工是指外商提供全部原材料、輔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必要時提供設備,由我方加工單位按外商的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成品交外商銷售,我方收取工繳費,外商提供的作價設備價款,我方用工繳費償還的業務。

來料加工的方式

全部來料來件的加工裝配。國外委託方提供全部原輔材料和元器件,由承接方企業加工後,將成品交國外委託方,製件和成品均不計價,承接方按合同收取工繳費。

部分來料來件的加工裝配。國外委託方要求加工裝配的成品中有部分料件需由承接方提供,政承接方除收取工繳費外,還應收取所提供的料件的價款。

對口合同,各作各價。國外委託方和承接方簽署兩份對口合同。一份是委託方提供的原輔材料和元器件的銷售合同,一份是承接方出口成品的合同。對於全部來料來件,兩份合同的差價即為工繳費,對於部分來料來件,兩份合同的差價,既包括工繳費,也包括國內承接方所提供的料件的價款、以對口合同方式進行的加工裝配貿易,必須在合同中表明。承接方無需支付外匯。

來料加工的特點

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料、材料、輔助材料,製成品交外商銷售,加工企業只收取加工費;

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料、材料、輔助材料、主件、配件和包裝材料,成品交外商銷售,但原材料進口與產品出口分別作價;

外商除提供部分或全部原材料外,還提供一些機器設備、工具、模具等,其價款一般從加工費中償還。

採用來料加工貿易形式,有利於充分發掘人力資源,增加外匯收入,提高工業生產技術,促進經濟發展。進行來料加工的企業多布置在勞動力或土地費用較低、交通方便且進出口貿易自由度較高的地區。

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的區別

這兩種加工貿易的共同之處在於原材料和元器件來自國外,加工後成品也銷往國外市場。但兩者有本質上的區別:

進料加工貿易中,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是兩筆獨立的交易,進料加工的企業需自籌資金從國外購入料件,然後自行向國外市場銷售,而裝配加工貿易則進、出為一筆交易的兩個方面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權均同委託方所有,承接方元需支付進口費用也不承擔銷售風險。

進料加工貿易中,企業所獲得的是出口成品的利潤,利潤的大小取決於出口成品的市場行情、而加工裝配貿易,承接方收取的是工繳費,工繳費的大小以勞動力的費用,即工資水平作為核算基礎。兩者相比,進料加工貿易的收益大於加工裝配貿易,但風險也較大。

進料加工貿易,企業有自主權,根據自身的技術、設備和生產能力,選擇市場上所適銷商品進料加工。而加工裝配貿易,則由委託方控制生產的品種、數量和銷售地區。

來料加工的作用

來料加工,對於委託方來說,是利用承接方的勞務,降低產品成本,對於承接方來說,則是以商品為載體的一種勞務輸出。

我國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把對外加工裝配業務作為利用外資的一種形式,在政策上加以保護和支持,因而發展迅速。加工裝配貿易額,在我國進出口總額中,已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應該說,這一貿易方式,在增加就業機會,繁榮地方經濟和推動出口貿易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

目前承接對外加工裝配貿易的企業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承接方為我國企業或合資企業,和委託方之間是單純的委託加工關係,通過承接加工業務,企業得以利用國外資金,發揮生產潛力,擴大出口,增加收入,並能獲得國際市場信息,加快產品升級換代,改善管理水平和改進工藝技術。另一種是國外委託方在國內直接投資設廠,然後以委託加工裝配的方式充分利用我國的政策優惠和低廉的勞動力,獲利豐厚,並一定程度上與我國原來的出口貿易爭奪市場。儘管目前這種「前店後廠」的方式對發展我國經濟利大於弊。但從長遠來看,把這一利用外資方式,用政策導向技術密集型和成本密集型產業,並加強稅務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來料加工的海關核銷手續

按照我國《海關關於對外加工裝配業務的管理規定》第 6條:加工裝配合同必須在合同到期或最後一批加工成品出口後的一個月內,憑當地稅務部門在海關"登記手冊"內簽章的核銷表,連同有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以及有關單證向主管海關辦理核銷手續。核銷時應遞交下列單證:

(1)"對外加工裝配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

(2)經海關簽章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

(3)對外加工裝配補償貿易合同核銷申請(結案表)。

(4)對損耗率較高的產品,應提供詳細的加工生產用料清單和加工工藝說明。

(5)海關需要的其他有關材料。

海關為簡化手續,提高工作效率,體現促進與服務生產的方針,根據不同的企業和商品分別採取信任核銷、一般核銷和重點核銷等方法進行核銷:

①信任核銷。是指海關對守法經營,單證齊全,合同執行情況正常,沒有違反海關臨管規定,可允許由經海關培訓認可的企業和自管小組自行核銷。核銷後的合同、「登記手冊」和單證等應及進送交海關存檔。海關除對核銷結果保留抽查權外,一般不再核對。

②一般核銷也稱單證核銷。是指海關對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不涉及國家許可管理,保稅金額不大,有準確的耗料定額,沒有走私違規嫌疑的,可採取一般核銷。該方法通常無需下廠核查有關實物和倉儲、帳冊等,海關只對有關單證、帳冊進行證面核對,企業只需提供有關資料、樣板等,配合海關完成核銷工作。:

③重點核銷。它是一種單證核對與下廠核量相結合的一種方式。主要適用於信譽不好、有走私違規嫌疑的企業,或海關在某段時間內需要作為重點監管的商品。此方式要求企業向海關提供詳細的進口料件、存儲、保管、提取使用和出口成品的存儲、出口銷售帳冊,以及相關的商業來往函電、加工工藝流程圖等,並為海關下廠核查實物、倉儲、帳冊等提供方便

核銷中遇有下列情況,應主動向海關辦理有關手續:

①需要辦理征、減、免稅手續的。一是加工完畢後,剩餘的的邊角料件,可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由海關按其實際使用價值估價徵稅或酌情減免稅,企業按海關規定納稅或免稅。二是加工企業按合同規定對外履約後,由於改進生產工藝和心頭經營管理而剩餘的料件;或增產的成品,經原審批機關批准轉為內銷,海關核准屬實的,其價值在進口料件總值2%以內並且總價值在人民幣3000元以下的,可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和免稅,其超過部分,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按料件納稅。三是合同項下進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因故要求轉內銷,或因外商單方面中止合同,加工單位要求以所存料件或加工成品內銷以抵償工繳費的,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和海關核准後,按一般進口貨物的規定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其中涉及應稅商品的,照章納稅,屬國家許可證管理商品的,還應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

②將半成品轉讓加工的。進口料件加工裝配後不直接出口,而是轉讓給加一承接進口料件加工成品復出口的加工單位進行再加工裝配的,由轉讓料件的單位會同接受轉讓的加工單位持憑雙方簽訂的購銷或委託加工合同等有關單據向海關辦理結轉和核銷手續。

③需要中止、延長或轉讓合同的。企業因特殊情況,需中止、延長或轉讓某全合同時,應向審批機關申請批准後10天內,向合同主管海關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執行。

核銷完畢,企業向海關領取加工裝配「核銷清表」,並按海關規定處理合同項下進口的機器設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