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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安檢指的是指乘坐民航飛機的旅客在登機前必須接受的一項人身和行李檢查項目,這也是為了保證旅客自身安全和民用航空器在空中飛行安全所採取的一項必要措施。 經過機場前需提前將刀具類生活用品提前辦理託運手續。而根據中國民航局最新頒發的規定,液體、打火機等物品也歸入禁止隨身攜帶的物品。

身份證件

概況 「有效身份證件」指旅客購票和乘機時必須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證明其身份的證件。如:居民身份證、按規定可使用的有效護照、軍官證、警官證、士兵證、文職幹部或離退休幹部證明,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學生證、戶口簿等證件。

分類 大致可歸納為四大類:居民身份證件、軍人類證件、護照類證件和其它可以乘機的有效證件。

居民類 國內大陸地區的居民身份證和臨時居民身份證。

軍人類 軍官證武警軍官證士兵證軍隊文職幹部證軍隊離(退)休幹部證軍隊職工證學員證

護照類 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港澳同胞來往內地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外國人居留證、外國人出入境證、外交官證領事官證海員證等。

乘機有效證件 包括:

1.本屆全國人大代表證、全國政協委員證;

2.出席全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黨代會、人代會、政協會,工、青、婦代表會和勞模會的代表,憑所屬縣、團級(含)以上黨政軍主管部門出具的臨時身份證明;

3.旅客的居民身份證在戶籍所在地以外被盜或丟失的,憑發案、報失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臨時身份證明;

4.年齡已高的老人(按法定退休年齡掌握),憑接待單位、本人原工作單位或子女、配偶工作單位(必須是縣、團級〔含〕以上工作單位)出具的臨時身份證明;

5.十六歲以下未成年人憑學生證、戶口簿或者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等等。

檢查

1、安檢部門應當根據任務量以及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勤務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並組織實施,杜絕漏檢、失控等事件的發生。在特殊情況下,經民航總局公安局或其授權部門批准,可以實施特別工作方案,從嚴進行安全檢查。特別工作方案由民航總局公安局另行制定。

2、對國內航班旅客應當核查其有效乘機身份證件、客票和登機牌。有效乘客身份證件的種類包括:中國籍旅客的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軍官證、武警警官證、士兵證、軍隊學員證、軍隊文職幹部證、軍隊離退休幹部證和軍隊職工證,港、澳地區居民和台灣同胞旅行證件;外籍旅客的護照、旅行證、外交官證等;民航總局其他有效乘機身份證件。 對十六歲以下未成年人,可憑其學生證、戶口簿或者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放行。

3、 對核查無誤的旅客,應在其登機牌上加蓋驗訖章。

4、 對旅客實施安檢時,安檢人員應當引導旅客逐個通過安全門。

5、對通過時安全門報警的旅客,應當重複過門檢查或使用手持金屬控測器或手工人身檢查的方法進行複查,排除疑點後方可放行。 手工人身檢查一般應由同性別安檢人員實施;對女旅客實施檢查時,必須由女安檢人員進行。

6、對經過手工人身檢查仍有疑點的旅客,經安檢部門值班領導批准後,可以將其帶到安檢室從嚴檢查,檢查應當由同性別的兩名以上安檢人員實施。

7、旅客的託運行李和非託運都必須經過安全檢查儀器檢查 。發現可疑物品時應當開箱(包)檢查,必要時也可以隨時抽查。 開箱(包)檢查時,可疑物品的託運人或者攜帶者應當在場。

8、旅客申明所攜物品不宜接受公開檢查的,安檢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適當場合檢查。

9、空運的貨物應在經過安全檢查或存放二十四小時,或者採取民航總局認可的其他安全措施。特殊情況的處置

1、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人員,不准登機或進入候機隔離區,損失自行承擔。

2、對持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偽造或變造證件、冒用他人證件者不予放行登機。

3、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帶至安全檢值班室進行教育;情節嚴重的,交由民航公安機關處理: 1逃避安全檢查的;2 妨礙安檢人員執行公務的; 3攜帶危險品、違禁品又無任何證明的; 4擾亂安檢現場工作秩序的。

有下列威脅航空安全行為之一的,交由民航公安機關查處:

1、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工具及其仿製品進入安檢現場的; 2、強行進入候機隔離區不聽勸阻的;3、 偽造、冒用、塗改身份證件乘機的;4、 隱匿攜帶危險品、違禁品企圖通過安全檢查的;5、 在託運貨物時偽報品名、弄虛作假或夾帶危險物品的; 6、其他威脅航空安全的行為。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攜帶《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或者託運的物品》(見附件一)所列物品的,安檢部門應當及時交由民航公安機關處理。

1、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三十三規定,攜帶《禁止旅客隨身或者託運的物品》(見附件二)所列物品的,應當告訴旅客可作為行李託運或交給送行人員;如來不及辦理託運,安檢部門按規定辦理手續後移交機組帶到目的地後交還。 不能按上述辦法辦理的,由安檢部門代為保管。安檢部門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對超過三十天無人領取的,及時交由民航公安機關處理。

2、對含有易燃物質的生活用品實行限量攜帶(見附件三)。對超量部分可退還給旅客自行處理或暫存於安檢部門。 安檢部門對旅客暫存的物品,應當為物主開具收據,並進行登記。旅客憑收據在三十天內領回;逾期未領的,視為無人認領物品按月交由民航公安機關處理。[1]

禁止物品

1、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包括:軍用槍公務用槍手槍步槍衝鋒鎗機槍防暴槍等。 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發令槍等。 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等。 軍械、警械: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國家禁止的槍支、械具: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防衛器等。 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2、爆炸物品類,包括:彈藥: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和子彈(空包彈、戰鬥彈、檢驗彈、教練彈)等。 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爆破劑等。 煙火製品:禮花彈、煙花、爆竹等。 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3、管制刀具: 指1983年經國務院批准由公安部頒布實施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中所列出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等。少數民族由於生活習慣需要佩帶、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屬於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使用。

4、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氫氣、氧氣、丁烷等瓶裝壓縮氣體、液化氣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固體;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等各種無機、有機氧化劑。

5、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品。

6、腐蝕性物品: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有液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7、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8、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擾飛機上的各種儀表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9、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2008年3月14日起,禁止乘坐國內航班旅客攜帶液態物品(100毫升以下的化妝品每種可帶一件),2008年4月7日起,禁止任何旅客攜帶打火機和火柴。民航局曾計劃在2008年12月20日放鬆上述兩項限制,但後來決定暫緩執行。[2]

託運物品

附件一規定的物品之外,其他可以用於危害航空安全的菜刀、大剪刀、大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手術刀、屠宰刀、雕刻刀等專業刀具,文藝單位表演用的刀、矛、劍等,以及斧、鑿、錘、錐、加重或有尖釘的手杖、鐵頭登山杖和其他可用來危害航空安全的銳器、鈍器以及液態物品。

其《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于禁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乘坐國內航班的公告》如下:

為維護旅客生命財產安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決定調整旅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乘坐國內航班的相關措施,現公告如下:

一、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但可辦理託運,其包裝應符合民航運輸有關規定。

二、旅客攜帶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妝品,每種化妝品限帶一件,其容器容積不得超過100毫升,並應置於獨立袋內,接受開瓶檢查。

三、來自境外需在中國境內機場轉乘國內航班的旅客,其攜帶入境的免稅液態物品應置於袋體完好無損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內,並需出示購物憑證,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後方可攜帶。

四、有嬰兒隨行的旅客,購票時可向航空公司申請,由航空公司在機上免費提供液態乳製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攜帶必需的液態藥品,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後,交由機組保管。

五、乘坐國際、地區航班的旅客,其攜帶的液態物品仍執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2007年3月17日發布的《關於限制攜帶液態物品乘坐民航飛機的公告》中有關規定。

六、旅客因違反上述規定造成誤機等後果的,責任自負。

機場安檢升級

7月21日起,上海虹橋機場、浦東機場的安檢等級提升到二級,乘客在候機樓出入口需要接受防爆檢查,包括先是由機器做爆炸物檢測、然後人工再檢查一次。因為鞋子、皮帶等物品,需要單獨過一次安檢,因此乘客在這個安檢環節,需要脫鞋解皮帶。

7月22日,三亞機場分別在國內航站樓、國際航站樓入口進行防爆檢查,在此期間,兩個候機樓部分入口臨時關閉,並實行單向進出。

7月22日06:00—7月31日,深圳機場將分別在A、B、D候機樓各入口進行防爆安檢,其間候機樓部分入口臨時關閉,並實行單向進出。高峰時段旅客進入候機樓可能需稍作等待。

哈爾濱機場投用安檢自助驗證系統減少人際接觸。

杭州蕭山國際機場安檢升級。

昆明機場安檢升級。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