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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後追索是指票據到期後的迫索,是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後依法提示付款遭拒絕時所進行的追索。在期後追索中,持票人有權要求票據債務人向其支付票據金額、利息及法定的相關費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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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後追索的要件

期後追索的要件分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兩部分。

(1)形式要件

①在規定期間內提示請求付款,不在規定期間內提示的,喪失追索權。但依法規定可不提示請求付款的情況除外。

②作成拒絕證書。除依法可不作拒絕書的情況外,持票人提示匯票請求付款而遭拒絕時,均應作成拒絕證書以為證明。拒絕證書應在規定的期間內作成。

(2)實質要件

期後追索的實質要件就是持票人到期不獲付款。如《上海市票據暫行規定》第54條規定:「匯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獲付款而遭退票:

(一)持票人依照本規定第46條和第48條規定提示付款,付款人或付款人開戶銀行不能按票據金額足額付款的;

(二)付款人明確表示拒絕付款的;

(三)依照本規定第35條、第47條規定無須提示付款的。

期後追索的原因

票據法》第61條規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因此,匯票到期付款人拒絕付款,為期後追索的原因。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