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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行為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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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行為是指行為人雙方須為對價行為。所謂對價,就是指一方為換取對方提供利益而付出代價。如買賣合同中,買方為獲得對方的貨物而支付價金,即為對價,而賣方交付貨物,也為對價。須注意的是,對價並非指行為人在經濟利益上的絕對等同。在財產性雙方民事法律行為,根據當事人是否因給付而取得對待,可以分為有償和無償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雙方民事法律行為才存在有償與無償的問題,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不存在有償或無償的問題   有償民事法律行為是雙方當事人各因給付而取得對待利益的行為,即約定各方當事人均需履行義務,並獲得有對價利益的權利。所謂對價或對待利益,是按市場法則判斷當事人在交易中各得其所,而不是按觀念判斷的絕對均等。

有償行為與無償行為(1)有償法律行為指行為人取得權利時必須支付對價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買賣、租賃、承攬等。(2)無償法律行為則指行為人取得權利時不必支付對價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贈與、無償保管等。(3)區分有償法律行為與無償法律行為的意義在於:a。 確定行為性質。法律規定某些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是有償的或者無償的。如買賣必須是有償的,而贈與則必須是無償,對此當事人不能自己約定。b。認定行為效力。有償法律行為顯失公平時,受損害方有權請求變更或撤銷;而無償法律行為則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c。 確定行為人的責任。一般來說,有償法律行為的民事責任要重於無償法律行為。如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應當對買賣標的物的瑕疵承擔違約責任;而贈與合同中的贈與人原則上不對贈與物的瑕疵承擔責任。d。主張撤銷權。如果是有償民事行為,只有在受讓人明知的情況下才可以主張《合同法》第74條的撤銷權;如果是無償法律,就不用考慮當事人的主觀意圖就可以主張《合同法》第74條的撤銷權。 法律教育網e。對當事人的行為能力要求不同。如果是有償民事行為,要求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果是無償民事行為,則對於獲得利益的當事人的行為能力不作要求。[1]

根據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價款,當事人能否從合同中獲得利益。合同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銷售、租賃、保險等合同都是典型的有償合同。那麼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有什麼區別呢?對於這個問題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的區別劃分標準

當事人是否可從合同中獲得利益。

1、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

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2、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

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3、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

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

4、有無返還義務不同

如果無處分權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於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區分的意義

1、主體要求不同

訂立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原則上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責任的輕重不同

確立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時的注意程度及其違約責任大小。有償合同當事人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且違約責任較重。

3、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

有償合同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來講,如果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嚴重減少債務人的財產,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該轉讓行為。

但對於有償合同而且不是明顯的低價處分合同,債權人的撤銷權只有在第三人有惡意時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過有償合同取得該動產,否則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4、有無返還義務不同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內容。[2]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