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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濮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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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糧食局局長 | |
出生 | 1952年10月 |
國籍 | 中國 |
職業 | 河南省糧食局局長 |
知名於 | 大學本科學歷 |
知名作品 | 曾任濮陽市經委、財委副主任,南樂縣人民政府縣長,中共南樂縣委書記,濮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中共新鄉市委政法委書記,河南省糧食局局長、黨組書記等職。 |
人物履歷
- 1970.12——1975.05,新疆軍區疆字九一四部隊服役;
- 1975.05——1978.09,轉業到河南省濮陽縣化肥廠工作;
- 1978.09——1982.08,在鄭州大學經濟系學習;
- 1982.08——1983.02,河南省安陽地區計劃委員會綜合計劃科科員;
- 1983.12——1985.08,河南省濮陽市經濟委員會副主任;
- 1985.08——1986.06,河南省濮陽市財貿委員會副主任;
- 1986.06——1992.06,河南省南樂縣委副書記、南樂縣人民政府縣長;
- 1992.06——1993.12,中共河南省南樂縣委書記;
- 1993.12——1998.12,河南省濮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 1998.12——2002.08,中共河南省新鄉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 2002.08——2006.02,中共河南省新鄉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
- 2006.02——2011.06,河南省糧食局局長、黨組書記。
職務任免
2011年6月13日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免去河南省糧食局局長職務。
貪污受賄
雙規處理
2011年5月份,曹濮生被河南省紀委「雙規」。
一審裁定
2014年8月8日,曹濮生案一審公開宣判:曹濮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涉案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二審裁定
2014年11月26日,省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終審
2014年12月25日,河南省糧食局原局長曹濮生受賄貪污案經法院終審,駁回曹濮生上訴,維持一審原判:認定曹濮生受賄689萬餘元,貪污440萬元,判處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1]
文獻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