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韓宜可傳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明史·韓宜可傳出自於《明史》,此史是二十四史最後一部,共三百三十二卷,包括本紀二十四卷,志七十五卷,列傳二百二十卷,表十三卷。它是一部紀傳體斷代史,記載了自朱元璋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至朱由檢崇禎十七年(公元1644年)277年的明朝歷史。其卷數在二十四史中僅次於《宋史》,其修纂時間之久、用力之勤則是大大超過了以前諸史。[1]
原文
韓宜可,字伯時,浙江山陰人。元至正中,行御史台闢為掾,不就。洪武初,薦授山陰教諭,轉楚府錄事。尋擢監察御史,彈劾不避權貴。時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陳寧、中丞塗節方有寵於帝,嘗侍坐,從容燕語。宜可直前,出懷中彈文,劾三人險惡似忠,奸佞似直,恃功怙寵,內懷反側,摧置台端,擅作威福,乞斬其首以謝天下。帝怒曰:「快口御史,敢排陷大臣耶!」命下錦衣衛獄,尋釋之。九年,出為陝西按察司僉事。時官吏有罪者,笞以上悉謫屯鳳陽,至萬數。宜可疏爭之曰:「刑以禁淫慝,一民軌,宜論其情之輕重,事之公私,罪之大小。今悉令謫屯,此小人之幸,君子殆矣,乞分別以協眾心。」帝可之。已,入朝京師。
會賜諸司沒官男女,宜可獨不受。且極論:「罪人不孥古之制也有事隨坐法之濫也況男女人之大倫婚姻逾時尚傷和氣合門連坐豈聖朝所宜。」帝是其言。後坐事將刑,御謹身殿親鞫之,獲免。復疏陳二十餘事,皆報可。未幾,罷歸。已,復征至,命撰祀鐘山、大江文,諭日本、征烏蠻詔,皆稱旨,特授山西右布政使。尋以事安置雲南。惠帝即位,用檢討陳性善薦,起雲南參政,入拜左副都御史,卒於官。是夜大星隕,櫪馬皆驚嘶,人謂宜可當之雲。贊曰:太祖英武威斷,廷臣奏對,往往失辭。而韓宜可輩,抱其朴誠,力諍於堂陛間,可謂古之遺直矣。伯巨、敬心以縫掖諸生言天下至計,雖違於信而後諫之義,然原厥本心,由於忠愛,以視末季沽名賣直之流,有不可同日而語者也。 (節選自《明史·韓宜可傳》)
譯文
韓宜可,字伯時,浙江山陰人。元朝至正年間,行御史台徵召他做輔佐官吏,他沒有赴任。洪武初年,因推舉被授予山陰教諭的官職,轉任楚府錄事。不久被提拔為監察御史,彈劾官員不迴避權貴。當時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陳寧、中丞塗節正受皇帝寵愛,曾經在皇帝近旁陪坐,悠閒地交談。韓宜可徑直上前,從懷裡拿出彈劾文書,彈劾他們三人陰險毒辣又好似忠誠,奸邪諂媚又好似正直,依仗功勞和恩寵,內心不安分,被提拔到台端,擅自作威作福,韓宜可請求砍了他們的頭來向天下謝罪。皇帝生氣地說:「快嘴的御史,竟敢排擠陷害大臣!」命令把韓宜可關入錦衣衛監獄,不久釋放了他。
洪武九年,出京任陝西按察司僉事。當時官吏中有罪的人,處答刑以上的都遭貶謫屯守鳳陽,達到萬餘人。韓宜可上書爭辯說:「刑法用來禁止奸邪淫惡,統一人民的規範,應衡量情節的輕重,事情的公私,過失的大小。現在全讓他們貶謫屯守,這是小人的幸運,君子則危險了,請求差別論處來使民心悅服。」皇帝同意了他的建議。不久,韓宜可進京師朝見皇帝。恰逢朝廷把沒入官府的男女賞賜給各官吏,唯獨韓宜可不接受。並極力論辯說:「處罰罪人不連及妻子兒女,這是古代的制度。有事隨意連坐,這是濫用刑法。何況男女關係,是人中的大倫常,婚嫁過了時候,尚且有傷和氣。滿門連坐,怎能是聖朝所應做的事。」
皇帝認可他的言論。後來(林宜可)因事獲罪將被判刑,皇帝到謹身殿親自審訊他,他得到赦免。韓宜可又上書陳述二十多件事,皇帝都回復同意。不久,韓宜可罷職歸鄉。後來,皇帝又徵召他到京城,命令他撰寫祭祀鐘山、大江的文章,告諭日本、征伐烏蠻的詔書,這些都符合皇帝旨意,皇帝特別授任他為山西右布政使。不久因事被貶謫到雲南。惠帝即位,因為檢討陳性善的舉薦, (韓宜可)被起用為雲南參政,入京擔任左副都御史,死於任上。這一夜大星隕落,拴在馬槽上的馬都驚恐地嘶鳴,人們都說是韓宜可去世的應驗。贊曰:太祖英明威武果斷,朝內大臣當面回答皇帝的問題,言辭往往有過失之處。而韓宜可等人,心懷樸實真誠,在朝廷上極力直言勸告,可以說是有古代遣風的直臣。伯巨、敬心以儒者諸生的身份談論天下大計,雖然違背了得到信任以後才去進諫的道理,然而推究他們的本心,是因為忠心愛國,拿末代獵取名譽故作正直之流來比較,有不能相提並論之處。[2]
作者簡介
張廷玉(1672年-1755年),字衡臣,號硯齋,安徽桐城人。清康熙時任刑部左侍郎,雍正帝時曾任禮部尚書、戶部尚書、吏部尚書、保和殿大學士(內閣首輔)、首席軍機大臣等職。康熙末年,整治鬆弛的吏治,後又完善軍機制度。先後任《親征平定朔北方略》纂修官,《省方盛典》《清聖祖實錄》副總裁官,《明史》《四朝國史》《大清會典》《世宗實錄》總裁官。死後諡號「文和」,配享太廟,是整個清朝唯一一個配享太廟的漢臣。[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