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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雍泰傳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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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雍泰傳出自於《明史》,此史是二十四史最後一部,共三百三十二卷,包括本紀二十四卷,志七十五卷,列傳二百二十卷,表十三卷。它是一部紀傳體斷代史,記載了自朱元璋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至朱由檢崇禎十七年(公元1644年)277年的明朝歷史。其卷數在二十四史中僅次於《宋史》,其修纂時間之久、用力之勤則是大大超過了以前諸史。[1]

原文

雍泰,字世隆,咸寧人。咸化五年進士。雍泰,字世隆,咸寧人。成化五年進士。除吳縣知縣。太湖漲,沒田千頃,泰作堤為民利,稱「雍公堤」。民妾亡去,妾父訟其夫密殺女匿屍湖石下。泰詰曰:「彼密殺汝女,汝何以知匿所。且此非兩月屍,必汝殺他人女,冀得賂耳。」一考而服。

召為御史,巡鹽兩淮。灶丁①無妻者,泰為婚匹。出知鳳陽府。父憂去,服闋起知南陽。餘子俊督師,薦為大同兵備副使,擢山西按察使。泰剛廉,所至好搏擊豪強。太原知府尹珍塗遇弗及避,泰召至,跽而數之。珍不服,泰竟笞珍。珍訴於朝,且告泰非罪杖人死,逮下詔獄。王恕請寬泰罪,會事經赦,乃降湖廣參議。轉浙江右布政使,復以母憂去。

起右副都御史,巡撫宣府。官馬死,軍士不能償,泰言於朝,以官帑市。邊軍貧,有妻者輒鬻,泰請官為資給。尚書周經因令貧者給聘財,典賣者收贖,軍盡歡。參將王傑有罪,泰劾之,下泰逮問。泰又請按千戶八人,帝以泰屢抑武臣,方詔都察院行勘。而參將李稽坐事畏泰重劾,乞受杖,泰取大杖決之。稽乃奏泰凌虐,帝遣給事中徐仁偕錦衣千戶往按。傑復使人訟泰妄逮將校至八十六人,並及其婿納賂事。法司核上,褫②為民。

武宗立,給事中潘鐸等薦泰有敢死之節,克亂之才。吏部尚書馬文升遂起泰南京右副都御史,固辭不赴。許進為吏部,復起前官。擢南京戶部尚書。劉瑾,泰鄉人也,怒泰不與通,甫四日即令致仕。謂進私泰,遂削二人籍,而追斥馬文升及前薦泰者尚書劉大夏等為民。泰歸,居韋曲別墅,不入城市。瑾誅,復官,致仕。年八十卒。 泰奉身儉素貴賓至不過二肉為尚書無緋衣及卒家人始制以斂天啟中追諡端惠。 (節選自《明史·雍泰傳》,略有刪改) 【注】①灶丁:鹽工。②褫(chǐ):褫奪,革除。

譯文

雍泰,字世隆,咸寧人。成化五年中進士。授官吳縣知縣。太湖漲水淹沒田地千頃,雍泰修建堤壩爲人民帶來便利,稱爲「雍公堤」。一個百姓的妾逃跑,妾父狀告她的丈夫把她秘密殺害後藏屍於太湖的石頭下。雍泰責問他説:「他秘密殺害你的女兒,你怎麽知道藏匿的地方?而且這並非兩個月的屍首,一定是你殺了別人的女兒,希望得到錢財罷了。」一審訊,罪犯果然服罪。

召任御史,巡察兩進鹽政。沒有妻子的鹽工,雍泰幫他們成家。出任鳳陽知府。因父親去世離職,服喪期滿後起用爲南陽知府。餘子俊督師,推薦雍泰爲大同兵備副使,升任山西按察豪強勢力。太塬知府尹珍與他在路上相遇時沒來得及讓路,雍泰便把他叫到面前,令尹珍跪下後責備他。尹珍不服,雍泰竟鞭打他。尹珍上訴朝廷,並告發雍泰毆打無罪的人致死。雍泰被逮捕入欽犯監獄。王恕請求饒恕雍泰,恰逢因事遇赦,便降職湖廣參議。弘治四年,轉任浙江右布政使,又因母親去世離職。 起用任右副都御史,巡撫宣府。官府的馬死亡,邊防兵士無力賠償,雍泰便向朝廷進言,用公家的錢買馬。邊防士兵貧困,有妻的人窮得把妻子也賣了,雍泰請求官府資助他們。

尚書周經因此命令給沒有妻室的貧困士兵提供聘金,給典賣妻子的士兵贖妻的贖金,軍士皆大歡喜。參將王傑有罪,雍泰彈劾他,朝廷將王傑交給雍泰逮捕審訊。雍泰又請求審察千戶八人。皇帝因雍泰多次壓制武臣,正命令都察院勘查。而參將李稽因事犯罪害怕雍泰從重彈劾,請求接受杖刑,雍泰用大棍棒打了他。李稽於是上告雍泰凌辱虐待他,皇帝派給事中徐仁偕同錦衣千戶前往審察。王傑又讓人跑到午門外登聞鼓下.擊鼓上告雍泰任意逮捕將校達八十六人,並提及他的女婿收受賄賂之事。司法官核實呈上,雍泰被革職為民。

武宗繼位,給事中潘鐸等推薦雍泰有敢死的氣節,有制服禍亂的才能。吏部尚書馬文升於是起用雍泰爲南京右副都御史,提督操江,雍泰堅決推辭不赴任。正德叄年春,許進掌管吏部,壅泰又被起用任塬官。七月升任南京戶部尚書。劉瑾,是雍泰的同鄉,對雍泰不與他交往感到惱怒,雍泰上任剛四天便責令他煺休。又稱許進偏袒雍泰,於是革除二人官籍。又追究馬文升及以前曾推薦過雍泰的尚書劉大夏、給事中趙士賢、御史張津等人,革職爲民,其他被罰米輸送邊疆的有五十多人。壅泰回鄉後,居住在韋曲的別墅里,不入城市。劉瑾被殺後,雍泰官復塬職,後煺休。八十歲時去世。去世時床下發出雷霆般的聲響。

雍泰守身儉樸。有貴賓到來也不過兩個葷菜。任尚書沒有緋衣。直到去世,家人才爲他製緋衣裝殮。天啟年間,追加謚號端惠。[2]

作者簡介

張廷玉(1672年-1755年),字衡臣,號硯齋,安徽桐城人。清康熙時任刑部左侍郎,雍正帝時曾任禮部尚書、戶部尚書、吏部尚書、保和殿大學士(內閣首輔)、首席軍機大臣等職。康熙末年,整治鬆弛的吏治,後又完善軍機制度。先後任《親征平定朔北方略》纂修官,《省方盛典》《清聖祖實錄》副總裁官,《明史》《四朝國史》《大清會典》《世宗實錄》總裁官。死後諡號「文和」,配享太廟,是整個清朝唯一一個配享太廟的漢臣。[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