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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劉定之傳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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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劉定之傳出自於《明史》,此史是二十四史最後一部,共三百三十二卷,包括本紀二十四卷,志七十五卷,列傳二百二十卷,表十三卷。它是一部紀傳體斷代史,記載了自朱元璋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至朱由檢崇禎十七年(公元1644年)277年的明朝歷史。其卷數在二十四史中僅次於《宋史》,其修纂時間之久、用力之勤則是大大超過了以前諸史。[1]

原文

劉定之,字主靜,永新人。幼有異稟。父授之書,日誦數千言。不令作文,一日偶見所為《祀灶文》,大異之。舉正統元年會試第一,殿試及第,授編修。京城大水,應詔陳十事,言:「號令宜出大公,裁以至正,不可苟且數易。公卿侍從,當數召見,察其才能心術而進退之。降人散處京畿者,宜漸移之南方。郡縣職以京朝官補,使迭相出入,內外無畸重。薦舉之法不當拘五品以上可仿唐制朝臣遷秩舉一人自代吏部籍其名而簡用之武臣子孫教以韜略守令牧養為先務,毋徒取幹辦。群臣遭喪,乞永罷起復以教孝。僧尼蠹國當嚴絕。富民輸粟授官者,有犯宜追奪。」疏入留中。

十三年,弟寅之與鄉人相訐,辭連定之,下獄,得白。秩滿,進侍講。景帝即位,復上言十事。書奏,帝優詔答之。三年,遷洗馬。也先使者乞遣報使,帝堅不許。定之疏引故事以請,帝下廷議,竟不果遣。憲宗立,進太常少卿,兼侍讀學士,直經筵。江西、湖廣災,有司方征民賦。定之言國儲充積,倉庾至不能容,而此張口待哺之氓,乃責其租課,非聖主恤下意。帝感其言,即命停徵。四年,進禮部左侍郎。萬貴妃專寵,皇后希得見,儲嗣未兆。郕王女及笄未下嫁。定之因久旱,並論及之。且請經筵兼講太祖御製諸書,斥異端邪教,勿令害政耗財。帝留其疏不下。五年,卒官。贈禮部尚書,諡文安。定之謙恭質直,以文學名一時。嘗有中旨命制元宵詩,內使卻立以俟。據案伸紙,立成七言絕句百首。又嘗一日草九制,筆不停書。有質宋人名字者,就列其世次,若譜系然,人服其敏博。(選自《明史·劉定之傳》,有刪改)

譯文

劉定之,字主靜,永新人。幼年時有非凡的天資。父親教授他讀書,每天誦讀數千言。沒讓他寫文章,一天(父親)偶然見到他寫的《祀灶文》,非常驚異。考取正統元年會試第一名,殿試及第,被授予編修的職位。京城發大水,應詔令陳述十件事,說:「頒布號令應該從公正出發,以正道來裁斷,不能隨意多次改變。公卿侍從,應當多次召見,觀察他們的才能和心術而決定升降他們(的職位)。歸降而散居於京城的人,應該漸漸遷移到南方。郡縣的職位以京城官員作補充,使他們輪番出入,朝廷內外沒有偏重。推舉的標準,不應當限制在五品以上。

可以效仿唐代的制度,朝廷大臣晉級,推舉一個人接替自己,吏部登記他的名字而選拔任用他。武臣的子孫,教他們用兵的計謀。地方官員管理百姓是首要的事務,不要只讓他們辦理事情。群臣遭遇喪事,請求永遠停止起復以倡導孝道。僧尼損害國家應當嚴厲杜絕。有錢人捐獻糧食被授予官職的,有犯法的應當剝奪官職。」奏疏呈上被留在宮中。十三年,劉定之的弟弟劉寅之與同鄉相互揭發,言辭牽連到劉定之,劉定之被投入監獄,事情得以辯白。任期滿後,進升為侍講。景帝即位,又進言十件事。奏疏呈上,皇帝以褒美嘉獎的詔書答覆他。三年,升遷為洗馬。也先的使者請求派遣回報的使臣,皇帝堅決不答應。劉定之上疏引用先例請求,皇帝下發朝廷商議,最終沒有實現派遣。

憲宗即位後,進升為太常少卿,兼任侍讀學士,在御前講席值班。江西、湖廣發生災害,有關官員正在徵收老百姓的賦稅。劉定之說國家儲備充實,糧倉已到了不能再盛的地步,而對於這些張口待哺的老百姓,卻責成他們交納賦稅,這不是聖主體恤老百姓的本意。皇帝被他的話感動,立即下令停止徵收。四年,進升為禮部左侍郎。萬貴妃受到特別的寵愛,皇后很少能見到皇帝,儲君沒有徵兆。郕王的女兒已成年還未出嫁。劉定之趁着長久乾旱,一併論及這些事。並且請求御前講席兼講太祖頒發的各種詔令,斥責異端邪教,不讓它們危害政事、消耗財物。皇帝將他的奏疏留在宮中不下發。五年,死在任上。追贈禮部尚書,諡號文安。劉定之謙虛恭敬、樸實正直,以文才聞名一時。曾經有皇帝的詔諭命他作元宵詩,內使退後站着等待。劉定之靠着桌子鋪開紙張,立即寫成七言絕句一百首。又曾經一天起草九份詔書,筆不停地寫。有人問他宋人的名字,他就列出被問之人的年代先後,像譜系一樣,人們佩服他的敏捷和博學。[2]

作者簡介

張廷玉(1672年-1755年),字衡臣,號硯齋,安徽桐城人。清康熙時任刑部左侍郎,雍正帝時曾任禮部尚書、戶部尚書、吏部尚書、保和殿大學士(內閣首輔)、首席軍機大臣等職。康熙末年,整治鬆弛的吏治,後又完善軍機制度。先後任《親征平定朔北方略》纂修官,《省方盛典》《清聖祖實錄》副總裁官,《明史》《四朝國史》《大清會典》《世宗實錄》總裁官。死後諡號「文和」,配享太廟,是整個清朝唯一一個配享太廟的漢臣。[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