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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民事行為能力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一個科技名詞術語。

語言文字是一個民族文化的結晶。這個民族[1]過去的文化靠着它來流傳,未來的文化也仗着它來推進,從大約是在公元前14世紀,殷商後期的「甲骨文」被認為是「漢字」的第一種形式[2]西周後期,漢字發展演變為大篆,後秦始皇統一中國,中國文字才逐漸走上了發展的道路,直至今天。

名詞解釋

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完全不具有獨立進行有效法律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民事行為能力狀態。

《民法典》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條、二十一條規定,下列情形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一)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相關解釋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由於年齡太小,認識能力與判斷能力太差,還不能有意識、有目的地進行民事活動,從保護他們的利益和保障社會經濟秩序出發,法律不賦予他們民事行為能力。他們所需要進行的民事活動,由他們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由於他們喪失了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無法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從維護他們的利益與保障社會經濟秩序出發,法律不賦於他們民事行為能力。他們所需要進行的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定申請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利害關係人一般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近親屬。有關組織指當被申請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被申請人沒有上述近親屬的情況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有關組織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請。

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中,被申請人還必須具備代理人,代理人為除申請人之外的近親屬。近親屬互相推諉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人。該公民健康情況許可的,還應當詢問本人的意見。沒有近親屬的,法院可指定願意擔任代理人的個人或者組織為代理人。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特別程序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特別程序與傳統的民事訴訟程序不同,適用這類程序的案件中沒有原被告,雙方之間沒有民事權益衝突,設置這一程序的目的是為了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監督、管理,保障交易安全和社會秩序。認定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後,根據法律規定,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法院可為其指定監護人,由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順序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