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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購買

政府購買(Government Purchases)是指各級政府購買物品和勞務的支出,它是政府支出的一部分。政府支出的另一些部分如轉移支付、公債等都不計入GDP,理由是政府購買是通過僱請公務人員、教師,建立公共設施,建造艦隊等為社會提供了服務,而轉移支付只是簡單的把收入從一些人或一些組織轉移到另一些人或另一些組織,沒有相應的物品或勞務的交換發生。如政府給殘疾人發放的救濟金,不是因為這些人提供了服務,創造了價值,而是因為他們喪失了勞動能力,要靠救濟生活。在非營利性組織的收入中,因政府購買取得的收入不屬於免稅收入的範圍。

簡介

政府購買大致有兩種:(1)從居民那裡購買勞務;(2)從企業或公司購買商品。因此,這種公共支出包括工作人員和武裝人員的薪資支付和購買各種公用物資的開支。但各種轉移支付不能包括在政府購買項目之內,因為它不是政府為了購買所需的商品和勞務而支出的款項。 政府用所購買的這些商品和所雇用的這些勞動組合起來,生產各種各樣的公共物品(公共教育、警務和消防、國防等)。由於公共物品通常不是在市場上按價格出售的,從而國民收入計算者採取了一個簡單的算法,即一件公共物品,生產它時花費了多少貨幣單位,它就值多少貨幣單位。所以政府購買的總值,就是所有公共物品的總值。西方經濟學家也認為,沒辦法表明這個算法是「正確」的,但也沒人提出更好的計算方法。政府購買是西方國家宏觀經濟政策中財政支出政策的重要內容,它的擴大和減少,有助於克服蕭條和消除通貨膨脹。

評價

在我國全面深化改革的戰略部署中,政府購買服務無疑是一項重要舉措。16日召開的全國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會議勾勒了今後一段時間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的改革路線圖。今後政府可買哪些服務、誰來購買服務、誰來提供服務……針對改革關注的五大熱點問題,財政部副部長劉昆進行了解讀。劉昆說,解決好「買什麼」問題,需合理確定購買範圍並明確購買目錄。他指出,當前我國正處發展轉型關鍵期且區域發展不平衡,需要各地和有關部門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政府購買服務的指導性目錄,並及時進行動態調整。同時應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點,把有限的財政資金用到人民群眾最需要的地方,並採用先易後難、逐步擴圍的原則逐步增加購買內容政府購買服務的關鍵問題之一是明確誰來購買,即明確購買服務的主體。劉昆表示,購買主體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規定,即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也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共服務。[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