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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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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校費,簡單說,就是一個學生從學校畢業後,向下一個學習階段的學校進行學習,從而選擇好壞學校學習,而教育局規定的你所屬地區的路段學校不收取任何費用,而想不去路段學校學習,就必須去別的學校,就要交一定擇校費。同時轉學也需要擇校費。

基本形成

大致說來,現在的擇校收費問題,是收費方學校和交費方家長兩方在各自受到壓力後的選擇,是「兩頭熱」的結果。

家長方面

對於家長來說,強烈的擇校願望最終被導入到了交錢擇校道路上。學校之間的差距肯定會長期存在。因此在好中選好、優中選優的思維支配下,家長擇校的熱度越來越高。本來義務教育不該賦予學校擇生的權利,但既有家長擇校,就得有辦法來合理地招生。什麼是合理的招生辦法?是分數面前、戶口面前、權力(條子)面前的人人平等,還是抓鬮面前、金錢面前的人人平等?這些尺度似乎都有道理,但被當作政策來推行時並不被多數人接受。在這莫衷一是情形下,由於收費對學校改善辦學條件有益,因此以收費來擇校漸成一種重要的方法而大行其道。[1]

根治擇校收費尚需時日 根據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的精神,立足治本,今後宜在以下幾個方面採取有力措施: 辦好每一所學校。當前重點調整相關教育制度和政策,加強對困難學校的支持;建立健全辦學設施設備均衡配置的制度,實施優秀校長、教師輪崗制度,加強校際間的對口支持。 增加教育經費投入。制定相對統一的、反映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辦學條件標準與教師工資標準,使學校從籌資壓力下解放出來。同時,加強對學校的收支情況、辦學效益評估監督,控制學校藉口經費不足而使各種收費合理化。 拓寬選校渠道,科學引導家長的擇校需求。當前很多家長不問孩子情況,只是一味地追求所謂的「好學校」,這種選擇辦法人為地窄化了選擇通道。實際上,對於不同學業基礎、不同興趣愛好、不同發展傾向、不同住地的學生,好學校的標準不是完全相同的。要通過宣傳引導,讓更多的家長認識到適合自己孩子的學校才是好學校。 尋求更多人理解和支持的招生辦法。在校際差距不可能完全抹平的現實下,如何找到一種相對公平的招生辦法?許多人傾向於回到考試入學老路上去,這顯然對於教育改革會帶來許多挑戰。我們也曾採取了按戶口安排入學的政策,但按戶口、住址來就近入學難度極大。在對各種辦法眾說紛紜的情況下,可考慮在符合人才培養規律要求的前提下提出若干套招生辦法,交由群眾來充分討論,通過投票、調查、評議會等方式最大程度地了解群眾的意見,在此基礎上由相應權力機構來確定招生辦法,減少各種不規範擇校現象。 規範收費,降低收費治標的辦法是管理好收費。是直接出台政策不許擇校收費?還是進一步規範收費、降低收費比例與額度?目前,義務教育採取前一種思路,高中階段採取後一種思路。但是,前一種思路似乎很斷然地解決了問題,但有許多時候是從公開操作轉為暗箱操作,收費的標準、程序手段更加多樣無序。後一種思路實行起來簡便規範,高中擇校「三限政策」總體執行得較好。 重點高中的擇校費收來後做什麼?上交到某一部門,還是學校自己留着。假如自己留着,是否是作為教學經費? 「贊助費」的意思為:贊助學校建設。跨學區就學的學生(農民工的孩子),學校收取的費用叫「借讀費」。但是國家已經取消這向費用。但是少數學校巧立名目收取「贊助費」。 不難看出,國家已經取締了贊助費,所以即使學校收了贊助費想上交也是沒地方交的 一般學生家長上交的擇校費會被學校用作獎金之類的福利,發放給教師,如果在稍微次一點的學校,而或是碰上一個稍微次點的校長,擇校費可能會被校長中飽私囊至於建設學校,我想一般學校不會這麼幹,因為政府只要不是經費太拮据,都會給學校經費的,更何況是一個重點。 重慶地區擇校費治理 國家多次出台相關政策要求各地區改變現在的擇校費現象。據有關報道,重慶市走在了全國的的前列。重慶市早於2007年就出台了《關於進一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意見》,提出3~5年內實現區縣範圍內義務教育學校基本均衡,努力消除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擇校現象。在2011年5月 《重慶市義務教育條例》實施,指出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收取任何學雜費、擇校費、借讀費,並免費提供教科書。2012年6月 市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提出2015年基本消除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現象。2013年1月 市教委主任周旭透露,我市2013年在治理教育亂收費方面會有重大改革。2013年2月 有學校稱收到了在3月1日前必須退還擇校費一事的通知,部分學校已經開始退還提前收的擇校費。[2]

學校方面

學校的壓力在於「需要收費」。儘管學校基礎不一樣,但每個學校都缺錢,財政撥款多數時候是維持學校的基本運行。多數校長明白,收取擇校費會給辦學帶來一些不利因素和風險。但是,許多學校收取的擇校費已經成為維持學校正常運行的重要支柱。這種經費上的壓力,不少地方政府也同樣感受到,擇校收費也成為一些地方政府的需要。這也使得許多地方政府在處理擇校收費問題時有所顧忌,不敢採取斷然措施。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