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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付費軟體猶豫期事件

圖片來自techbang

手機付費軟體猶豫期事件,於2011年在台灣發生的法律與商業事件。在台北市長郝龍斌任內,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於2011年引用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法》,要求蘋果公司Google修改相關的服務條款,以保障消費者依法在七日內退費之權利。這起事件造成Google從2011年6月27日起關閉了Android MarketGoogle Play)對台灣地區所有的付費軟件服務,直到2013年2月27日才開始逐步恢復。

事件經過

起因

2011年,在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葉慶元的主導下,台北市政府消保官龔千雅對蘋果公司和Google進行「定型化契約查核」,要求其遵循台灣《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修正iTunes StoreAndroid Market的服務條款,保障消費者依法在七日內退費之權利。

回應

蘋果在期限內依照台北市政府的要求修正其服務條款。iOS平台原本在服務條款內沒有明確規定退費時間,消費者以電子郵件在線向iOS平台管理者要求退費。在台灣市場,明確加入7天內無條件退款的內容,但是退款手續沒有改變。蘋果官方網站條款與約定的「A. Mac App商店、App商店與iBookstore銷售條款」條目中,在台灣地區增加以下條款:您得自產品收受之日起七日內,取消對產品之購買。在您通知iTunes您已刪除產品所有備份之前提下,iTunes將會退還您已支付之價款。自您取消購買時起,您不再被授權繼續使用該產品。此項權利不可拋棄。

Google原本提供15分鐘內在線按鍵立即無條件退款的機制;超過15分鐘,由消費者與開發者自行溝通,協商退費;如果開發者不願退費,在30天內對購買的軟件不滿意,則可以寫信給Android Market要求退費。台北市政府要求改為七日內無條件退費;Google認為他們原本條款合理,拒絕接更改條款,決定停止Android Market對台灣區付費購買服務。台北市政府認為Google未遵循限期改善之命令,裁罰新台幣100萬元。Google向經濟部提出訴願,但未被接受,於是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訴訟

Google 對於經濟部的訴願決定表示不服,上訴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012年12月27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台北市政府命令Google依法提供猶豫期間的裁罰處分遭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企業定型化契約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規範,地方無權要求,故判決台北市政府敗訴[1]

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指出,在收到判決書後,將會上訴最高行政法院[2]部落客林之晨在其部落格發起聯署,希望台北市政府不要再上訴了[3]。1月28日,台北市政府聲明,尊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再上訴;在聲明中,台北市政府說,法院判決再次肯定依現行消保法規定,Google所提供的交易應提供7日猶豫期,希望Google可以主動修改相關條款。

結果

2013年2月,台北市政府敗訴,Google重新打開付費服務,恢復在逐步進行中,付費程序正在增加。雖然台北市政府敗訴,但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肯定了鑑賞期的合理性與合法性,也希望Google在條款中加入,所以消費者仍可以依現行消保法規定以聯絡Google的方式在七日內退費。

各方反應

其他手機業者

在Google被裁罰之後,台灣的本土手機APP市集業者(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中華電信)均主動修正其服務條款,保障消費者七日內之退費權利。此外,微軟在推出智能型芒果手機(Mango)時,也主動遵循台灣的《消費者保護法》,賦予消費者在購買手機APP後七日內無條件退費之權利。

台灣數位開發聯盟

台灣數位開發聯盟(其中包括了中華動漫出版同業協進會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台灣數位出版聯盟)發表共同聲明,認為消保法規定主要着眼於實體商品,未顧及數位商品特性,將造成台灣數字內容業者風險大增、面臨營運困難[4]

開發商及使用者

許多手機軟件開發商以及 Android 手機使用者責怪葉慶元以及台北市政府的查核以及裁罰行動,導致 Android Market退出台灣市場,影響手機應用軟件市場的發展以及相關消費者的權益。但台北市政府表示台灣的消費者保護法對於網絡購物均設有七日退貨期限的規範,且除 Google 之外其他的手機APP市集業者均已遵循台灣的法律規定修正服務條款,無法為 Google 創造不用遵循法律的特權。[5]

法律爭議

台灣《消費者保護法》的第19條第一項規定:

在線軟件市場

在於在線軟件市場,是否等同於郵購服務?台灣現行法律認為在線軟件市場等同於郵購服務。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認為,消費者自網站付費下載計算機軟件,屬消保法規定的「郵購買賣」交易類型;經濟部也抱持同樣見解,認定 Google 是手機應用軟件的出售者,依法必須提供消費者七日的退費期間。從而,台北市政府得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要求 Google 修改服務條款,裁罰新台幣100萬元亦未過重。

但是也有法界認為,郵購買賣與網絡在線交易不同。軟件商品的特性,不同於一般的實體商品,較接近於購買授權。消費者在購買App時,並不是購買App的財產權,而是使用權,法律上不應屬於物權交易。適用於郵購實體商品的規定,不應該類推於網路線上交易。相關法律規定與法律見解已過於老舊,要求限期內無責任退費,於理不合。因此,是否適用七天猶豫期規定,目前仍然有爭議。

市府的權限

台北市政府是否有權要求Google修改定型化契約?台北市政府認為:台北市依據現行消保法之規定,處份並無不當。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消保法第十七條規定,企業的定型化契約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規範,地方主管機關不得介入;依此,台北市政府並無權限要求Google修改定型化契約。

後續影響

2013年,中華民國行政院商議修改《消費者保護法》,提出修正案,未來只要經主管機關認定商品或服務性質特殊,可提報行政院核定,排除適用七天鑑賞期。修法說明另指出,主管機關得舉行公聽會,以認定某項爭議商品是否有七天鑑賞期。這些商品包括電視、網、郵購商品,上門推銷商品、遊戲軟體、電子書或部分生鮮食品等,但是暫時未施行[6]

參考文獻

  1. 蘇位榮、邱瓊玉. 要Google設退費機制 台北市府敗訴. 聯合報. 2012-12-28 [2012-12-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12-31) (Chinese (Taiwan)). 
  2. 郭和傑. Android付費軟件違法爭議,法院初審Google勝訴!. iThome. 2012-12-27 [2012-12-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12-30) (Chinese (Taiwan)). 
  3. 張博亭. Android用戶無奈 吁郝市長別再上訴. 聯合報. 2013-01-04 [2013-01-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1-07) (Chinese (Taiwan)). 
  4. 四大公協會對消保法第19條「七日鑑賞可無條件退費」的立場. [2013-01-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8-01). 
  5. 存檔副本. [2012-08-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8-03). 《Google罰款100萬Q&A》,最新消息,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2011年7月6日。
  6. APP下載 不享7天鑑賞期. 蘋果日報. 2013-05-24 [2013-05-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6-09) (Chinese (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