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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所有者協會
圖片來自udn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簡稱社區管委會,是為了維護與管理公寓大廈的正常運作,以公寓大廈的所有區分所有權人為基礎的管理組織。

本條目主要介紹台灣地區的情況。

歷史介紹

  • 在美國,稱Homeowner association。始於19世紀中期。
  • 在日本,稱管理規約
  • 在臺灣,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在香港,稱業主立案法團[1]

產業

委員會主要成員

  • 主任委員,簡稱「主委」,一名。
  • 副主任委員,一名。
  • 財務委員(簡稱會計、財委),一名。
  • 監察委員(簡稱監察),一名。

可有可無

  • 行政委員
  • 安全委員(在臺灣,可能外包給保全公司)
  • 設備/機電委員(在臺灣,可能外包給水電工、機電廠商)
  • 環保委員(在臺灣,通常為政府清潔隊,或各住戶自行送至特定回收商)
  • 文康委員(在臺灣,通常省略)

運作情形

現金流入

  • 由公寓大廈的起造人(建商),於管委會成立後提撥一次性經費到管委會的公用基金
  • 由住戶每月所繳交的管理費(通常以持份的坪數依比例換算;如停車場的車位隨買房時的契約規定為住戶所有,管委會則酌收停車場清潔費,但其實並不合理)
  • 公寓大廈內的公設經住戶大會各區分所有權人表決同意後,向外出租的獲利(例如:停車位出租、倉庫、使用者付費的游泳池、使用者付費的娛樂室及ktv、等)
  • 公用基金的銀行存款孳息
  • 電信公司租用頂樓空間設置基地台的回饋金
  • 電信公司租用本社區大樓室內機房的回饋金
  • 資源回收商從社區大樓取走的回收物裡繳回給管委會的回收金。
  • 大樓外牆的廣告出租收入。
  • 大樓室內的螢幕顯示廣告收入。

現金流出

  • 公共用電費用
  • 公寓大廈清潔支出
  • 電梯保養維護支出
  • 其他公設維護支出(公用照明系統、門禁系統、監視錄影系統、消防設備與火災警報器等)
  • 公共用水費用(可有可無)
  • 公共電話費用(可有可無)
  • 保全人員費用(可有可無)
  • 約聘法律顧問費用(可有可無)

優點

批評

繁瑣的法規

不民主的

管理員及總幹事的不當行為

  • 保全公司未盡督導之責,無法管理外派的管理員及總幹事。
  • 外聘來的總幹事勾結消防廠商、清潔廠商,上下其手,覬覦管委會的現金存款。
  • 有些管理員及總幹事會對房屋仲介收取不恰當的帶路費(1-2%)、找看起來弱小的區分所有權人麻煩,動輒以高頻率的消防檢查製造問題。
  • 管委會委員或住戶利用職權或住戶的身份,要求外派公司聘用私人關係保全人員,造成社區事務變成該保全人員的私人治理。

參考文獻

  1. 業主立案法團,spaci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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