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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謔 - 漢語詞彙

戲謔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xì xuè,意思是用詼諧有趣的話開玩笑。出自《詩·衛風·淇奧》。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戲謔

拼音; xì xuè

注音; ㄒㄧˋ ㄒㄩㄝˋ

含義; 用詼諧有趣的話開玩笑

拼音; (注意:不讀"虐nüè")

注意:智能ABC輸入法,紫光輸入法等多種輸入法中此詞的拼音為xì nüè(其一度被作為正確讀音並被部分詞典收錄),其實這是錯的。據第9版的《新華字典》,xì xuè 才是正確的讀音。

注音

ㄒㄧˋ ㄒㄩㄝˋ

引證詳解

戲謔:用詼諧有趣的話開玩笑、取笑

《詩·衛風·淇奧》:"寬兮綽兮,猗重較兮;善戲謔兮,不為虐兮。"

漢 徐幹 《中論·法象》:"君子口無戲謔之言,言必有防;身無戲謔之行,行必有檢。"

宋 張世南 《遊宦紀聞》卷二:" 蜀 昔有術士,精於談天,尤善戲謔。"

明 徐渭 《漱老謔墨》詩:"世間無事無三昧,老來戲謔塗花卉。"

高雲覽 《小城春秋》第三五章:"新郎新婦喜逐顏開的接受客人的戲謔和祝賀,滿屋子是笑聲。" 明 羅貫中《三國演義》:禰衡戲謔主公,何不殺之。

戴望舒《林下的小語》第三小節:""追隨你到世界的盡頭,"/你固執的這樣說着嗎?/你在戲謔嗎!你去追平原的天風吧!/我呢,我是比天風更輕,更輕,/是你永遠追隨不到的。"

《後漢書·皇甫規傳》 :"﹝ 孝順皇帝 ﹞後遭奸偽,威分近習,畜貨聚馬,戲謔是聞。" 李賢 注:"近習,諸佞幸親近小人也。"

例句

十五年前,電話業通過定義眾所周知的ISDN(綜合服務數字網)通信標準,第一次抓了發財機會。(有人把這個縮寫字戲謔地稱作"它仍是一無所成。"--"It still doing nothing.")

嘲弄地模仿英雄風格的作品對英雄行為或風格的諷刺的模仿或戲謔。

"俏皮話能將地球由圓說方"的方法,把女性的柔婉,大大咧咧地一腳踹開,用或為原色的,或為灰色的,或為黑色的幽默,把人世間的滑稽、醜惡、畸形置於哈哈鏡前加以扭曲放大,使之顯得荒誕不經,其語言詼諧俏皮、幽默戲謔、富有生活情趣。

法律後果

戲謔行為是單方面的表意行為,否則,雙方之合意行為將會導致性質的變化,會轉化成合同或者其他法律行為。

戲謔行為的動機很簡單,追求的並不是急迫的利益,而是某種心理滿足的需求,比如"大言"以滿足虛榮心,"戲言"以達到某種語言表達效果等。對於戲謔行為內容的合法性問題,法律一般不予干預,因為既然並非出自本意,也沒有人會信其為真,民法就沒有介入的必要。

戲謔行為是沒有效果意思的,因為行為人追求後果並不是法律上而是心理上的。戲謔行為產生法律後果之無效是符合行為人期望的,這也是由於戲謔行為目的意思的不嚴肅性所決定的。

戲謔行為人以不嚴肅為態度基礎,在行為方式上多以非正規方式做出,比如在娛樂節目中、酒後或者談笑間等。

戲謔行為謹慎注意就是避免受領人信以為真,所以戲謔行為發生場合必然為非正式性的。理解這種非正式性,不可以一概而論,首先必須結合其語境來考慮,其次要結合實際場景。比如在脫口秀節目中,就很難讓受領人信以為真,但是在新聞播報節目中就會使相對人產生信賴。

由於我國現行法律沒有規定戲謔行為,所以法律適用只能依靠對現有法條擴張解釋來完成。從《民法通則》到《合同法》,立法者將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和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一起作為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原因,歸入撤銷權制度的管轄合同效力中。這反映出立法者逐漸將合同效力決定權的主體由國家下放到當事人的思路,雖然不能體現出對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的保護,但是至少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權來避免損失。按照《民法通則》第59條和《合同法》第54條重大誤解的規定,戲謔行為人在受領人主張該行為有效時,可以通過法院行使撤銷權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如果該行為符合戲謔行為的構成要件,並遵守了相應的謹慎義務,那麼將不產生信賴利益的賠償責任,否則應參照締約過失責任的信賴利益損失的確定方法予以確定賠償數額。[1]

參考文獻

  1. 戲謔 , 360國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