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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術語。

漢字,中國古人智慧的結晶[1]。千百年間,它經歷了「甲金篆隸草楷行」的發展[2]。從記錄的工具到藝術的載體,它的身上,傾注了無數先人的心血。

目錄

名詞解釋

我國《民法典》規定了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將其期望發生某種法律效果的內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現於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包括意思和表示兩個方面。意思主要是指當事人慾使其內心意思發生法律上效力的效果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將其內在的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現於外部,為行為相對人所了解。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因此,認識民事法律行為必須以意思表示為切入點。

意思表示的由來

意思表示的歷史源遠流長,羅馬法學的著作中已經有了意思表示的萌芽,如古羅馬的要式買賣制度,不論是當事人的套話,還是出讓人的沉默不語,實際上都意味着當事人為交易而作出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此外,還有一些其他制度暗示着羅馬法上已經開始有了意思表示的蹤跡。l8世紀,沃爾夫在《自然法論》一書中首先提出並闡明了意思表示這個概念。然而,意思表示作為一個完整的法學概念而漸為人們熟悉還應歸功於薩維尼,他對意思表示作了更為全面的論述。普魯士普通邦法》中首次以立法形式引入了意思表示,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則對意思表示進行更為詳盡的規定。此後,意思表示為其他大陸法系國家所廣泛接受,並成為民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意思表示的分類

意思表示可以分為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意思表示所針對的相對人,如遺囑行為、拋棄動產等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值得注意的是,並非所有單方行為都是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如撤銷權的行使、法定代理人的追認等為單方行為,同時也是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又分為對話的意思表示和非對話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如訂立合同過程中的要約和承諾、債務免除、授予代理權、合同解除等意思表示,均採取到達主義。《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則屬於例外情況,即雙方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要求以行為方式作出承諾的。雖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卻是在行為作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人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

意思表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此處「沒有表示的」就屬於法定沉默,亦能產生意思表示的效果,即「接受繼承」。

意思表示撤回

意思表示可以撤回。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意思表示的解釋

意思表示存在解釋問題。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干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