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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賠償
[ [1]原圖鏈接]

中文名: 懲罰性賠償

外文名: punitivedamages

別 名: 示範性賠償

最早確認: 美國

發布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

實施日期: 2021年3月3日

懲罰性賠償是指損害賠償中,超過被侵權人或者合同的守約一方遭受的實際損失範圍的額外賠償,即在賠償了實際損失之後,再加罰一定數額或者一定倍數的賠償金。[1]

法律規定

(一)民法典的規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零七條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採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法律適用

懲罰性賠償是超過實際損害的範圍,判決侵權人對被侵權人進行額外的金錢賠償,以示對侵權人的懲罰。廣義的懲罰性賠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狹義的懲罰性賠償只是法律對特定情況下的侵權行為(或准侵權行為)規定的具有懲罰性的金錢賠償。這裡討論的是狹義的懲罰性賠償。

(一)從理論上看,懲罰性賠償可以在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中得到有限制的適用。這些限制條件包括:其一,侵權人有故意;其二,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健康、身體、人身自由權或者具有感情意義的財產。因此,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案件中,一般不得判決侵權人支付懲罰性賠償,除非被侵權人在訴訟中能夠證明侵權人的過錯為故意或重大過失等。

此外,懲罰性賠償的最高額應有一定限度。懲罰性賠償的制度意義在於懲罰責任人(侵權人或者違約方)而不在於救濟被侵權人的損失。被侵權人的損失在對其實際損失的賠償部分即已獲得救濟。侵權責任法規定懲罰性賠償,有利於特別警示和一般警示人們尊重他人的民事權益不為侵權行為,從而實現社會的和諧穩定。

(二)合同法上,不少違約責任包含懲罰性因素,如定金規則:兩倍返還或者沒收定金就包含着對違約方的懲罰,約定的違約金往往也包含一定的懲罰性。侵權責任法上的懲罰性賠償對侵權人具有鮮明的懲罰性。這種平等主體之間的懲罰不大為德國侵權責任法理論接受,卻為英美法,特別是美國侵權責任法所推崇。

依據《民法典》第179條第2款和相關條文的規定,在我國適用懲罰性賠償需要具備以下條件:(l)法律對特定種類的侵權責任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作出了特別規定(如《民法典》第1185條①、第1207條②、第1232條③);(2)一般要求侵權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主觀要件;(3)一般要求侵權行為情節嚴重或者損害後果嚴重。

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1207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採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適用該條確定缺陷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應當符合相應的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

(一)主觀條件

「明知」是指缺陷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確實、明確知道產品存在缺陷。從過錯角度看,侵權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明知」排除一般過失和輕微過失。「明知」需要被侵權人一方證明。

生產者、銷售者拒絕採取補救措施與明知為承擔懲罰性賠償的主觀條件之一。從法律條文的文義來看,「明知」與「拒絕」的關係是選擇關係,即只要具備其中之一就滿足主觀條件的要求。但是,從認知邏輯上看,拒絕採取補救措施,一般也就推定已經明知存在缺陷了。

(二)客觀條件

適用懲罰性賠償需要符合的客觀條件是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這裡的「健康嚴重損害」是指殘疾、完全喪失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永久病痛等情況。《民法典》第1207條沒有對懲罰性賠償的倍數或者其他計算標準作出規定,這有賴於未來的相關司法解釋作出具體規定,以便人民法院準確適用該條規定。

案例分析

河南洛陽中院判決張某與洛陽X公司產品責任糾紛案——食品標籤、說明書存在瑕疵可排除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

(一)裁判要旨

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瑕疵,但該瑕疵屬於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食用安全方面誤導的,食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可以排除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

(二)案情詳情

2017年4月7日,張某在洛陽X公司(以下簡稱洛陽XX)購買恆大興安芥花籽橄欖油食用調和油208桶,價款共計27950元。上述商品外包裝食品名稱處註明「恆大興安芥花籽橄欖油(食用調和油)」,配料處註明「一級芥花籽油 特級初榨橄欖油」,但未註明橄欖油含量。後張某以洛陽XX銷售的上述商品未標註橄欖油含量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洛陽XX退還張某購物款27950元,並承擔10倍賠償款27.95萬元。

根據全國糧油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油料及油脂分技術委員會在《關於「食用植物調和油標籤標示問題諮詢函」的回覆》中的規定,由於目前技術水平限制,無法準確檢測食用植物調和油中各原料油的含量,因此目前行業的相關標準並不強制要求標示食用植物調和油中原料油的含量。《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中規定了「特別強調添加了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在這個產品中,芥花籽油、橄欖油作為普通的食用植物油,都不屬於通則所述的「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因此不標識菜籽油或橄欖油在產品中的含量及成分,符合行業實際情況。另外,相關檢測中心認定涉案商品標籤符合規定要求,質量檢測合格。

(三)裁判結果

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檢測報告認定涉案商品各項指標均符合國家食用油標準,屬於合格油品,標籤亦符合相關要求;油料及油脂分技術委員會在回覆中也明確指出芥花籽油、橄欖油不屬於「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可不標識其含量及成分,故本案涉案商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雖然在標籤中沒有標明橄欖油的添加量,但不足以影響消費者在購買時作出判斷,因此張某要求洛陽XX退還貨款並10倍賠償的主張依據不足。2017年9月26日,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張某不服提起上訴,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同年12月25日,洛陽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專家評析

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對美好生活的要求逐步提高,消費者對於涉及食品安全問題的維權意識也不斷提升,對食品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

1.懲罰性賠償的判斷標準。修訂後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而懲罰性賠償金的判賠前提在於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如何判定食品是否影響食品安全,不僅僅是看食品引起的損害結果,更多的是參考各類食品安全標準來判斷。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的內容,其中第(四)項「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籤、標誌、說明書的要求」是許多消費者索賠時最經常使用的標準依據。一般情況下,此類案件原告起訴依據食品的標籤、標誌、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向生產者或銷售者索賠懲罰性賠償金,但對於食品本身的質量並不持異議,故在審判實踐中會產生不同的裁判觀點。具體到本案,原、被告雙方爭議焦點為涉案商品外包裝標示的內容是否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具體適用。國家就標籤、說明書專門制定了《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籤》(GB13432-2013)、《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28050-2011)、《食品添加劑標識通則》(GB29924-2013)四個標準。目前,我國並沒有制定統一的食用調和油國家標準。在食用調和油行業標準(SB/T10292-1998)中,未涉及具體的油料配合比和營養標識的問題。而《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第4.1.4.1規定:「如果在食品標籤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筆者認為,涉案的未標註含量的橄欖油是否屬於特別強調的有價值、有特性的成分,是否應當標註含量,目前沒有明確規定。在此情況下,若要求銷售者判斷涉案的橄欖油是否屬於特別強調的有價值、有特性的成分,並標註含量,對於銷售者而言過於嚴苛。此外,食品的標籤是否標註含量不會直接改變食品本身的質量和營養成分,雖然消費者購買的調和油未標註橄欖油的含量,但標籤的標註並不涉及調和油本身的安全問題,也不會對消費者造成食用安全方面的誤導,故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

相關詞條

賠償;補償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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