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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是依法採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並對外提供信用報告、信用評估等服務,幫助客戶判斷、控制信用風險,進行信用管理的活動。
徵信是由專業化的、獨立的第三方機構為個人或企業建立信用檔案,為專業化的授信機構提供了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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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出現這六種情況,就不能申請貸款了!
徵信連三累六
個人徵信的「連三累六」指的是連續三個月出現逾期,並且兩年內總共有超過6次的逾期記錄。
一般來說,徵信出現這種情況,再去貸款的話,成功的幾率是微乎其微的。畢竟逾期一兩次在銀行來看,還可能是概率問題,但如果出現這麼多次,大概率就是態度問題了。
徵信查詢次數過多
可能大部分人對於徵信不好的理解,都是出現了逾期,壞賬等這類嚴重損害銀行利益的行為。但這就代表其它行為不會損害到徵信了嘛?
也不盡然。徵信其實不僅僅是用來記錄逾期行為的文本,它還是銀行用來評估客戶風險的個人信用參考。
如果貸款人的徵信在一年內被查詢多次,這對銀行來說其實也意味着貸款人具有很大的風險,因為正是有嚴重的資金空缺,所以才會着急的想辦法填補。
所以,如果你的徵信半年查詢記錄就超過了6次,建議也不要再申請借款了,因為大概率都是不會通過的。
信用卡透支
這一點的影響其實比較小,但我們還是要提一下。
一般,信用卡的額度消費是沒有什麼明確規則的,如果是正常消費,就不存在任何問題,但如果經常一筆訂單刷掉卡片的80%額度,那還是要多加小心。
如果比較倒霉的話,很可能會被銀行重點監控,判定為套現。[1]
一旦套現行為被坐實,很有可能會被銀行或整個銀行業拉黑,也直接影響自己往後的借貸申請。
大額欠款沒有結清
假如你的名下還有一筆較大金額的欠款沒有結清,那麼這個時候再申請信用卡和貸款,是很難成功的。
這是為什麼呢?因為你名下的欠款已經占用了你個人的信用額度。
銀行出借貸款信用卡不僅僅要參考個人的信用記錄,還要根據申請人目前的經濟狀況、收入狀況以及當前名下總信用額度,來還判斷你是否還有能力再償還更多的錢。
所以,這就是為什麼雖然你的信用沒有問題,但還是不建議再去申請的原因。
逾期
假如你目前名下還有一筆逾期未還的款項,這個時候若是再去申請信用卡貸款,也是無法成功的。
換位思考一下。我們常說:「有借有還,再借不難。」如果有人借了你一筆錢還沒有還,你還會在這個基礎上再借給他錢嘛?
不過,一般大部分人也不會傻到去往槍口上撞。況且,逾期後即使還款了,還要緩和一段時間呢。
名下網貸過多
其實這種情況,跟4的理由相差不多。
如果你名下擁有很多小額網貸,銀行不僅會覺得你是一個沒有自律性的人,還會因為你當下的欠款額度,質疑你的經濟能力和還款能力,從而拒絕你的申請。
看到這裡,可能有人不禁會問:為什麼出現這些情況,就不能去申請了呢?
其實也並非不能申請,只是出現了這幾種情況,再去申請貸款,絕大部分可能都會被拒。被拒雖然不算大事,但也是麻煩事。
申請一次就是一筆查詢記錄,多次就是多筆,這樣下去,申請成功的機會豈不是遙遙無期......
所以說,在徵信出現不良記錄的時候,我們要做的頭等大事就是先養好徵信!等到徵信變好了,其它的不都信手拈來了!
徵信領域的個人信息保護有其特殊性
共享債務人的債務信息是徵信業務區別於其他信息服務領域的主要特徵,是個人信息領域的特殊實踐。徵信機構通過債務信息共享機制來判斷債務人的融資能力;而信息主體則是通過讓渡自身的部分個人信息,以獲取在信貸、就業或其他領域資質的權益。徵信領域的個人信息主要體現於兩類信息:一是個人在金融、商品交易等領域的歷史負債記錄;二是判斷其償債意願和償債能力的信息,例如房貸、車貸和貸款擔保等金融負債信息,賒購、水電氣繳費等商業信用信息,以及欠稅信息等。一個國家的徵信體系主要有三大作用:一是協助放貸機構對借款人的信用狀況進行客觀、正確評估,提升信貸管理決策水平;二是有助於規範借款人行為,為按時還款的社會公眾特別是低收入人群提供利用自身優質信譽獲取信貸機會的機制,進一步促進普惠金融的發展;三是在宏觀政策制定和支持審慎監管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為中央銀行或金融監管部門實施監督提供信息支持,是維護金融穩定的有效工具。
徵信領域的個人信息保護和個人信息共享就像一枚硬幣的兩面,其價值取向是既對立又統一的保護和利用的利益衡量。一是個人隱私保護與個人訴求之間的對立統一關係。個人既有隱私不受侵犯的需求,也有通過讓渡和共享信息獲取信貸機會的訴求。唯有在做好個人信息保護的基礎上,對個人信息有條件地限制讓渡共享,才能實現這兩個需求。二是發展和安全的對立統一關係。個人信息保護作為一種安全需求,體現了社會公平正義的內在要求,而個人信息有限共享作為徵信業健康發展和維護金融穩定的宏觀需要,體現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求。因此,個人信息保護需要平衡好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關係。綜上,徵信領域的個人信息保護在權衡這兩種對立統一關係中形成了一種動態平衡。
徵信領域個人信息保護國際實踐
歐洲的個人信息保護採用統一立法方式,主要強調的是個人對信息的自主決定權利,採取了比較嚴格的保護標準和信息處理原則。美國的個人信息保護以分門別類、分散立法為主,主要體現信息流動和隱私保護之間的平衡關係。從全球視角審視,徵信領域的個人信息保護實踐在個人信息保護機制、信息主體權利界定等方面,已經形成了一定的共識。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公開透明規則。這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徵信機構透明化,即信息主體可以獲知本國徵信服務機構的基本情況;第二,徵信業務透明化,即徵信機構要披露信息採集的目的、範圍、來源、處理規則和流程,以及個人權利、異議投訴等。
二是信息限制處理規則。這包括四個方面:第一,信息採集和使用目的要有明確的限制範圍;第二,信息採集要相關性、必要和最小化;第三,信息採集和查詢要同意授權;第四,負面信息要限期展示等。
三是數據質量規則。徵信系統要採取措施確保數據的準確性。
四是安全保護規則。徵信機構要確保數據安全,避免數據丟失、濫用等情況。
五是責任擔當規則。徵信機構要擔當個人信息保護的主要責任。
六是個人權利保護規則。這主要指信息主體對本人信息享有的同意權、查詢權、異議權、糾錯權和救濟權等。例如,本人有權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本人對可能造成不良影響時的知情權,個人發現信用報告信息不準確時有權提出異議,要求提供數據機構和徵信機構修改錯誤,對於侵害個人權益的行為,個人有權投訴或提起訴訟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