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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拉芒社群 |
本名 弗拉芒社群 國家 比利時 大區 弗拉芒大區 成立 1980年 首府 布魯塞爾 人口 • 總計 ±6,900,000人 節日 7月11日 語言 荷蘭語 |
弗拉芒社群(荷蘭語:Vlaamse Gemeenschap,荷蘭語發音: [ˈvlaːmsə ɣəˈmeːnsxɑp])是比利時的三個社群之一。[1]
簡介
「弗拉芒」(荷蘭語:Vlaams;法語:flamand;德語:flämisch)即「佛蘭德」(荷蘭語:Vlaanderen;法語:Flandre;德語:Flandern;英語:Flanders)的形容詞形式[1][2][3],故「弗拉芒社群」意即為「佛蘭德的社群」。在印歐語中,國家或較大規模的地區及城市大多有對應的形容詞形式,漢語中習慣將地名與其形容詞的譯法統一(如「Scotland」譯作「蘇格蘭」,搭配其形容詞形式「Scottish」的「Scottish Premiership」譯作「蘇格蘭足球超級聯賽」而非「蘇格蒂什足球超級聯賽」),此處「弗拉芒」與「佛蘭德」的分譯屬於特例。
「弗拉芒」一詞亦有「弗拉芒語的」之意,不過與法語社群和德語社群不同,此處的「弗拉芒」含義並非「弗拉芒語的」,因為早在1973年,法令就已規定弗拉芒社群的語言為「荷蘭語」而不再是「弗拉芒語」,且比利時荷蘭語現也已基本不再稱為「弗拉芒語」,因此該社群不應稱為「弗拉芒語社群」(不過在部分文獻中,按語言稱呼各社群時仍偶有使用「弗拉芒」一詞)。若定要以語言稱呼該社群,則應稱之為「荷蘭語社群」(荷蘭語:Nederlandstalige gemeenschap;法語:communauté néerlandophone;德語:niederländischsprachige Gemeinschaft),且這一稱呼在部分文獻中也有零星出現。
弗拉芒社群有兩種不同但相關的含義:
在文化及社會上,指比利時弗拉芒人公共團體、傳媒、及其社會文化生活;該概念的另一種表達方式可以是類似蘇格蘭人、巴斯克人等概念的弗拉芒人。
政治及民事編制上,指比利時王國的聯邦制政府及憲法授權成立的三個社群之一。
行政權力
不像比利時法語社群,弗拉芒社群和弗拉芒大區權能已統一,二者共有同一個政府與議會。
《比利時聯邦憲法》授權弗拉芒社群行使以下權力:
弗拉芒社群內的教育事務; 文化及語言事務; 部分醫療福利事務; 與弗拉芒社群所負責事務有關的國際合作。 因弗拉芒社群承接弗拉芒大區的憲法權限,也負責以下事項:
農業(但主體政策仍由歐洲聯盟決定); 公共建設及區域經濟發展; 地方執法、環境、運輸、能源(核能屬聯邦事務)。 弗拉芒社群無獨立的財政,百分之九十五的社群財政經費是由比利時聯邦政府提供。聯邦法例限制社群內的稅收和開支,及不准成立任何社群層次的法院或審計法院。
從布魯塞爾-首都大區的選區選出的弗拉芒議會議員對於涉及弗拉芒大區事務的議案沒有投票權,這類議員只可參與弗拉芒社群的立法事務。
弗拉芒社群的首府是布魯塞爾。
語言
荷蘭語是比利時的官方語言之一。當地少數族裔的新移民及工作人士能操法語、意第緒語、土耳其語、阿拉伯語、柏柏爾語、意大利語、西班牙語、英語和德語等。自中世紀起,猶太人成為弗拉芒大區最老的具有獨立身份的少數族裔。
比利時境內,沿着各大區邊界的各市鎮中,有的屬於語言便利市鎮,令身處各大區的少數族裔也能得到自己語言的官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