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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發工資是中國專有名詞。

漢字是用於記錄漢語,進行書面交流,傳承民族文化的書寫符號系統[1],也是最富有民族特色的中國書法藝術[2]的載體,是中華民族智慧的結晶,它蘊藏着許許多多的文化內涵。

名詞解釋

應發工資,即根據勞動者付出的勞動,應當得到的工資待遇。

應發工資=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勞動者因個人原因缺勤或曠工造成的工資或者獎金減少的部分。

應發工資與實發工資區別

實發工資,也稱應得工資,即勞動者應當實際得到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實際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實發工資不等同於應發工資。實發工資=應發工資-五險一金個人繳納部分-應繳個人所得稅。

應發工資是未扣個人「五險一金」等各項費用前的工資總數。

工資總額與應發工資關係

工資總額是應發工資,也就是未扣個人「五險一金」等各項費用前的工資總數,不是個人工資條中最後實際到手的工資總額。

注意:

①單位繳納的五險一金部分不能計入工資總額內。

②應統計的是已經發放的工資總額,是財務賬目中的借方數據(已實際發放),不能用僅計提但未發的工資、獎金替代。

按應發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

法律規定中無「應發」和「實發」的具體規定,但是根據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按照普通意義理解的「應發工資」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從這一解釋可以看出,計算經濟補償金應當是按照「應得工資計算」,即大家通常理解的「應發工資」。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