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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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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成立於1989年12月,1996年11月與廣東省註冊審計師協會合併對外統稱廣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是依法管理全省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社團組織。本會是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地方性組織,行政上受廣東省財政廳的指導和監督。

目錄

協會宗旨:

服務、監督、管理、協調。包括:為註冊會計師及會計師[1]事務所服務,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監督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質量、職業道德;依法管理註冊會計師行業;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負責辦理註冊會計師註冊、會計師事務所設立有關事宜,監督、管理其執業情況;審批和管理本會會員;指導、監督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則的貫徹實施;組織實施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組織和推動註冊會計師培訓工作;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協調行業內、外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開展國際交往活動;指導地方協會工作;辦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機關委託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內設機構

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長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秘書處內設機構包括綜合部、監管部、考試培訓部、會員部、信息部5個職能部門。

廣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修訂案)

(2015年6月18日 廣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全稱為廣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 GUANGD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縮寫:GDICPA。

第三條 本會是廣東省註冊會計師的行業組織,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2],依法對廣東省註冊會計師行業進行自律性管理。本會是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地方組織。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服務、監督、管理、協調,即以服務國家建設為主題,以誠信建設為主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為會員服務,監督會員保持執業質量、遵守職業道德,依法實施行業管理,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五條 本會依法接受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民政廳的指導和監督,接受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的指導。

第六條 本會成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負責指導和協調全省註冊會計師行業黨群工作。

第七條 本會會址設在廣州,地址:廣州市東風中

路481號粵財大廈17、18樓,郵政編碼:510045。

第二章  職 責

第八條 本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廣東地區註冊會計師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註冊會計師註冊及會員管理

(三)對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合併和整改等提出意見;

(四)監督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則的貫徹實施;

(五)制定實施註冊會計師行業各項自律管理制度;

(六)對註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和執業情況進行年度檢查,指導、檢查和督促會計師事務所規範化運作;

(七)對會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性管理規範的行為進行調查核實並予以行業懲戒,對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移送有關行政機關處理;

(八)組織實施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廣東地區考務工作;

(九)組織和推動會員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技能、相關知識的培訓;

(十)支持註冊會計師依法執行業務,維護其合法權益,向有關方面反映其意見和建議;

(十一)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

(十二)協調行業內外關係,優化執業環境;

(十三)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四)宣傳註冊會計師事業,提升行業形象;

(十五)組織會員開展社會公益等活動;

(十六)指導地級以上市註冊會計師協會工作

(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和財政等行政部門、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凡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並經申請批准者、依照規定考核取得本會會員資格者,為本會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與非執業會員。其中,依法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證書的,為執業會員。

依法批准設立的廣東省區域內的會計師事務所為本會團體會員。

本會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均為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十條 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活動;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專業研究、經驗交流和其他活動;

(四)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

(五)通過本會向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七)按規定申請退出本會;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相關權利。

第十一條 個人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接受本會的監督、管理

(四)維護註冊會計師行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五)完成規定的後續教育學習任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相關義務。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活動;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專業研究、經驗交流和其他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

(四)在執業或涉及訴訟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時,獲得本會在能力範圍內提供的專業技術等方面的幫助;

(五)通過本會向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相關權利。

第十三條 團體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履行入會手續,領取團體會員證;

(三)傳達和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

(四)接受本會的監督和管理

(五)維護註冊會計師行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六)建立內部治理機制,制定和實施內部管理制度

(七)教育從業人員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規則;

(八)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九)為個人會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十)按規定繳納團體會員會費及代收執業會員個人會費;

(十一)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相關義務。

第十四條 會員拒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再具備會員資格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會計師事務所合併、分立和變更後,應及時進行團體會員的登記變更,換發團體會員證;已註銷或被財政部門撤銷的會計師事務所,其團體會員資格自然取消,並註銷團體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管理辦法,由本會常設執行機構參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的會員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具體情況擬訂,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執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