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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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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女法官協會成立於1995年,現第三屆理事會經2008年底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會長為現任省法院副院長譚玲。本會擁有團體會員11個(為地級市的女法官協會,合計會員850名),個人會員2300名。

機構簡介

按協會章程規定,協會[1]的組織架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領導協會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原則上,理事會會議一年舉行一次,每屆任期五年。共有理事100名。

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是協會的執行機構。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組成,對理事會負責。原則上,常務理事會半年舉行一次會議,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共有常務理事53名,會長1名及副會長6名;秘書長1名及副秘書長3名。

常務理事會休會期間,協會有關工作委託會長辦公會議辦理或由會長辦公會議先行辦理,事後向常務理事會報告並審議。會長辦公會議由正副會長及正副秘書長組成。一般情況下,會長辦公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

協會的常設機構為專職從事法官協會及女法官協會工作的法官協會辦公室,在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主持下處理日常事務。

相關資訊

廣東省法官協會民事審判專業學術委員會審理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研討會紀要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二日,廣東省法官協會民事審判專業學術委員會召開了全省法院審理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研討會,參加會議的有民事審判專業學術委員會的委員、全省各中級法院民庭的負責人和部分論文作者,最高法院民庭庭長梁書文和省高級法院副院長李炳余出席了會議並分別講了話。與會同志通過認真研討,對當前審理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一些問題如何處理,取得了比較一致的看法。現紀要如下:

一、人身傷害損害賠償

1、人身傷害的損害賠償項目一般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或稱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

2、對造成一般傷害的,應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和住宿費,根據需要,有的傷害也可賠償必要的營養費;對造成殘疾的,除賠償上述費用外,還應賠償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造成死亡的,除按一般傷害的標準賠償外,還應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

3、上述費用的具體賠償方法和適用標準參照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廣東省公安廳當年度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計算標準" 以及省法院、省衛生廳《關於醫療費賠償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4、對造成受害人容貌毀損或其他殘疾後果,受害人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傷殘等級、受損害部位、侵害者過錯程度、給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後果和加害人的經濟承受能力等情況,判決加害人適當賠償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金。

5、在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時,「被扶養人」應當包括與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者)之間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以及雖與受害人沒有法定扶養義務,但事實上一直由受害人扶養的人。

6、對受害人請求的營養費應從嚴掌握,營養費的賠償應徵求治療醫院的意見,並經人民法院核實,認為受害人確需補充營養食品[2]作為輔助治療的,才酌情予以補償。

7、對受害人提出的下列不合理的醫療費用,一般不予賠償:

(1)擅自購買與傷害無關的藥品或治療與傷情無關的其他疾病的費用;

(2)未經當地治療醫院同意,擅自轉院治療的費用;

(3)未經同意,在治療醫院以外的醫療、藥品單位購買藥品或私自在社會上找個體醫生治療的費用;

(4)經治療醫院證明或法醫部門鑑定已治癒而傷者仍以未治癒為由繼續治療的費用。

二、房屋損害賠償

8、房屋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不僅包括房屋的所有人,也包括因為房屋受損害而使其財產受到損失的其他受害人。如房屋的部分共有人提起訴訟的,其他共有人可列為共同原告。

9、被劃入拆遷範圍的房屋受到損害,侵害人仍應賠償,但賠償數額應根據損害日至拆遷公告公布的最後拆遷日的時間,結合使用價值及損害的程度,參照同類房屋市場租金標準予以賠償。

10、房屋損害的鑑定一般應由法院根據粵高法發[1995]1 號文的規定委託有關鑑定單位進行鑑定,但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單位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沒有異議的,也應作為證據採用。

三、侵害精神性人格權的損害賠償

11、肖像權中既包括公民的物質利益,也包括公民的精神利益。《民法通則》第100條和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並非規定侵害肖像權行為的一般構成要件。因此,雖無營利目的,但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亦可認定構成侵害他人肖像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