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礦設施設計規範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尾礦設施設計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編,出版社: 中國計劃出版社。
書,是歷史的見證、文化的賦形、知識的寶庫、智慧[1]的結晶,是一個民族一個國家顯示其文明的標誌。讀書,是時代的呼喚、歷史的昭示、職責的要求,是一個民族一個國家走向偉大復興的證明[2]。
內容簡介
本規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51號公告發布,自2013年12月1日實施。其中5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本規範共分13章和4個附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尾礦庫,尾礦壩,尾礦乾式堆存,尾礦庫排洪,尾礦庫閉庫,尾礦回採,尾礦庫回水,尾礦濃縮,尾礦輸送,尾礦泵站,尾礦設施的環保措施等。本規範適用於金屬和非金屬礦山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尾礦設施及氧化鋁廠濕式堆存的赤泥堆場的設計。本規範不適用於核工業有放射性物質的尾礦、採用特殊處置方式的尾礦及電廠灰渣等具有特殊性質的尾礦處理設施的設計。
目錄
1總則
2術語
3尾礦庫
3.1選址
3.2庫容
3.3尾礦庫等別和構築物級別
3.4監測設施
3.5輔助設施
4尾礦壩
4.1一般規定
4.2沉積灘的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灘長度
4.3滲流控制要求及控制措施
4.4穩定計算
4.5構造要求
4.6中線式及下游式尾礦壩的堆築
5尾礦乾式堆存
5.1一般規定
5.2尾礦脫水設備的選擇
5.3乾式尾礦排放及堆壩方式
5.4乾式尾礦的運輸、平整和壓實
5.5乾式堆存尾礦壩坡穩定計算要點
5.6乾式堆存尾礦庫的排洪設計
5.7乾式堆存尾礦庫的其他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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