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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無效 |
宣告婚姻無效 指法院解除婚姻關係的程序,被宣告無效的婚姻即認定為自始不存在。
概念
自實行無過錯離婚之後,宣告婚姻無效的情況便很少發生,但在大多數州,仍可以下列理由而宣告婚姻無效:歪曲事實或欺詐、隱瞞事實、無法達成共識、拒絕或無能力履行婚姻義務等。 [1]
具備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五條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