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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全競爭

完全競爭又稱純粹競爭,是一種不受任何阻礙和干擾的市場結構,指那些不存在足以影響價格的企業或消費者的市場。是經濟學中理想的市場競爭狀態,也是幾個典型的市場形式之一。可以證明,完全競爭的結果符合帕累托最優。完全競爭是這樣一種市場結構,在其中同質的商品有很多賣者,沒有一個賣者或買者能控制價格,進入很容易,並且資源可以隨時從一個使用者轉向另一個使用者。例如,許多農產品市場就可以看成無限近似於完全競爭市場,但是並不等同,因為完全競爭市場是理想化的。

簡介

完全競爭(Perfect Competition),通常是指下列條件占主導地位的市場狀況,即市場上存在大量的具有合理的經濟行為的賣者和買者;產品是同質的,可互相替代而無差別化;生產要素在產業間可自由流動,不存在進入或退出障礙;賣者或買者對市場都不具有某種支配力或特權;賣者和或買者間不存在共謀、暗中配合行為;賣者和買者具有充分掌握市場信息的能力和條件,不存在不確定性。完全競爭市場明顯地是一種理想的市場狀態,屬於理論抽象。現實中的市場都不具備這些特點,因而都不是完全競爭市場,充其量接近完全競爭(比如可以認為股票市場是接近完全競爭的)。1920年以後,出現了斯拉法(P. Sraffa)、張伯倫(E. H. Chamberlin)及瓊·羅賓遜(Joan Robinson)等人對完全競爭理論的修正。儘管如此,完全競爭性仍然是經濟學家分析市場的起點。只有從具體事物中進行抽象,才能了解事物變化的一般規律。過於具體,則不利於揭示複雜現象的內在本質。由於完全競爭的理論價值,完全競爭理論迄今仍是經濟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經濟分析的基礎。

評價

在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下,每一種商品和勞務的每一個買者都面對許多賣者,他可以在這些賣者中間不花成本地移動;而每一種商品和勞務的每一個賣者也都面對許多買者,他也可以在這些買者中間不花成本地移動,這裡不存在任何權力或人強制人的現象。唯一能夠決定交易行為和產品價格的因素,只有市場機能。結果,各類財貨的價格也就有走低的趨勢。生產者既然不能控制價格,他們也就轉而決定輸出量要設定為多少,這也是生產者在完全競爭的市場中,唯一尚能掌控的生產決策。生產者就此接受了價格的定位,然後決定該公司究竟要生產或是企圖要生產多少數量的產品。此時,供需曲線是直的外匯市場是整個市場的縮影。在完全競爭的情況下,市場會達到一般均衡狀態,此時,資源配置和社會福利將達到最優。但實際上,由於壟斷、外部性、公共產品等因素的存在,很難實現完全競爭和一般均衡。一般均衡是一種理想狀態,在現實中不存在,但作為經濟分析的基礎,這個假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就像剛體力學假定物體在外力的作用下變形為零,這個假定根本不成立,但並不影響力學分析的正確應用;在熱力學第二定律的證明中要假定一個封閉系統和外界沒有熱量交換,這也完全不符合事實,宇宙中一切物體都有和外界的熱交換。但有了這個假定定律才能夠證明。完全競爭有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在已經達到市場均衡的狀態下,一切獲利的機會都會被利用。一切額外的收益都是有成本的,而且收益的價值等於獲益的成本。[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