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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祥久

孟祥久,男,漢族,1956年7月出生,吉林省樺甸市人,1974年11月參加工作,1974年6月入黨。

曾任吉林糧食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20年9月25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孟祥久受賄、挪用公款、貪污、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孟祥久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七十萬元。

基本內容

中文名:孟祥久

國籍:中國

性別:男

出生日期:1956年7月

民族:漢族

人物履歷

1985年01月,任吉林省樺甸縣縣委副書記、縣長;

1989年11月,任吉林市畜牧局局長;

1992年03月,任吉林市委農工部部長;

1993年01月,任吉林市政府副秘書長兼市委農工部部長;

1995年09月,任吉林市政府副秘書長;

1996年03月,任吉林市政府副秘書長兼建委主任;

1998年08月,任舒蘭市委書記;

2001年05月,任吉林市市長助理;

2002年10月,任吉林省糧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2005年07月至2017年06月,任吉林糧食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7月,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糧食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孟祥久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1]

開除黨籍

2018年2月,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紀委對吉林糧食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孟祥久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孟祥久身為國有企業黨員領導幹部,政治上蛻化、不講初心講私心,完全喪失理想信念,法紀觀念淡漠,特權思想嚴重,行為底線全面失守;工作上獨斷專行,作風霸道,肆無忌憚用權;經濟上私慾膨脹,以權謀私,瘋狂斂財;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嚴重污染了吉糧集團的政治生態,嚴重損害了企業的經營發展,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吉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孟祥久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辦理其退休待遇;追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9年3月,吉林糧食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孟祥久(副廳級)涉嫌受賄、挪用公款、貪污、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孟祥久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長春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孟祥久在擔任吉林省舒蘭市市委書記,吉林市人民政府市長助理,吉林省糧食局副局長,吉林糧食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款,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20年9月25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吉林糧食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孟祥久受賄、挪用公款、貪污、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孟祥久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七十萬元;對查扣在案的孟祥久受賄、貪污違法所得予以收繳。[1]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