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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批子貢 |
孔子批子貢贖人方式眾所周知,子貢是孔子最得意的學生之一。子貢為人勤學好問,而且善於置辦家產,是孔門弟子中最富有的一個。因此孔子周遊列國之時,都需要子貢以財力作為支撐。但是有一次,孔子卻罕見地嚴厲批評了子貢,而且還是在子貢做好事的情況下。[1]
《呂氏春秋·先識覽·察微篇》中記載:
魯國之法,魯人為人臣妾於諸侯,有能贖之者,取其金於府。子貢贖魯人於諸侯,來而讓,不取其金。孔子曰:「賜失之矣。自今以往,魯人不贖人矣。取其金則無於行,不取其金則不復贖人矣。」
原來,按照魯國的法律,同胞淪為其他諸侯的奴隸,如果有人花錢為他們贖身,則可以在國庫內拿到報銷和獎金。一次,子貢在外經商,看到有同胞淪為奴隸,於是便為他們贖了身。回到國內,品行高潔的子貢自然拒絕了獎金。
但是子貢看似高尚的行為卻被孔子嚴厲批評:「端木賜(子貢本名)這件事做錯了,我們魯國人不會再有人去贖回同胞了。如果你接受國家的賠償,你並不會有違你的良心;但如果你拒絕接受應得的獎金,其他人也會受到影響而不去贖人」。
有人就要問了,中國人自古就講究無私奉獻,做好事連名都不應該留,更何況是索要獎勵?孔子視仁義道法為生命。推崇人們做好事並取之報酬,似乎令人有些不可理解。甚至在思想解放、觀念開放的今天,也並非會為人們所認同。
但在筆者看來,這恰恰反應了孔子遠見卓識的地方。眾所周知,社會倫理胎出於個人道德,但是必須要注意的是,社會倫理與個人道德其實也有矛盾的地方。
打個比方,一些動物愛好者贖買一些即將淪為盤中餐的貓狗,並將之放生。從個人道德上來說。他們花費錢財,解放了一批小生命,無疑是善良的、高尚的。但從社會倫理來說,他們的行為簡直是災難。因為貓狗這些小型食肉動物,簡直是其他小生命的噩夢。他們的行為只會危害生態平衡,甚至造成嚴重的生物入侵。
因此,子貢贖買同胞卻不收錢,從個人情操上來說是高尚的。但從社會倫理上來說,卻破壞了一個良好的秩序。前文也提到,子貢是個大富商,即使不收國家的獎勵,也不會對他造成嚴重的影響。但是普通人就不一樣了,他們沒有子貢的財力,若不接受國家獎勵,將蒙受嚴重的經濟損失。
子貢贖買奴隸卻不收錢,無形中在魯國內樹立了一個道德標杆:那就是贖買同胞,就是不應該尋求回報。當其他人贖買同胞,卻向國庫尋求報酬時,便會被子貢所樹立的道德標杆所綁架。人們就會說:「你看看這人,拯救同胞還要回報,簡直是偽君子、假善人!」當普通人面臨這樣的經濟以及道德困境,他們自然就不會再選擇拯救同胞,而會選擇對同胞見死不救、視而不見。
胡適曾說過這樣一句話:
「一個骯髒的國家,如果人人講規則而不是談道德,最終會變成一個有人味兒的正常國家,道德自然會逐漸回歸,成為一個乾淨的國家,如果人人都不講規則卻大談道德、談高尚,最終這個國家會墮落成一個偽君子遍布的骯髒國家。」
因此在筆者看來,當個人道德與社會倫理出現矛盾時,應該服從制度、服從社會倫理。
而從國家來說,不應過分強調空中樓閣般、讓人敬而遠之的「高言偽議。而是應該在在人們報效國家、建功社會、服務民生、勇於奉獻、辛勞付出時,給予應有的物質回報與權益保障,而不是一味拔高其無私奉獻的精神境界和道德風範。
為什麼這麼說呢?再舉個例子。眾所周知,按照我國法律,我國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統屬國家所有。若無意在我國領域內發現文物,需上報,並上交國家。
前段時間,一位民工發現一把戰國時期的青銅劍,捐給了國家,結果只獲得500元獎勵和一面錦旗。一時間輿論譁然,500元加一錦旗甚至成了一個梗。試想,若讓這種梗繼續流傳於社會,還會有人願意將自己發現的文物捐給國家嗎?或許有人寧願將文物毀掉,也不會給國家。
若做好事卻不給表彰,只會傷人又傷心、流血又流淚,袖手旁觀、人人為己的冷漠就會成為時代的面孔。因此在西方很多國家,都會專門立法,獎勵做好事的行為。例如德國民法典規定,遺失物的拾得人有權向受領人請求報酬。遺失物值在1000歐元以下者,拾得人的報酬為5%;日本遺失物法規定,接受物件返還的遺失人,須得向拾得人支付該物件價值5%以上、20%以下數額的報酬。
恩格斯認為,「利益是思想的基礎,利益決定思想」。品行高尚與索取報酬和獎勵並矛盾。一方面,大家因做好事受到單位、國家獎勵時,應理直氣壯地領取,這是你應得的,所有對你的詆毀不過都是鍵盤俠的道德綁架;另一方面,國家必須重視和貫徹物質利益原則,實現精神文明與物質文明並重。[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