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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國家機關社會的管理活動,破壞社會正常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指妨害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各種社會事務機關的管理活動。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共同特徵主要有:1.侵犯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2. 客觀方面表現為妨害國家機關對社會依法實行管理活動,破壞社會正常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3. 犯罪的主體多數是一般主體,也有少數是特殊主體。4.主觀方面絕大多數表現為故意,個別犯罪表現為過失。

共同特徵

1. 侵犯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社會管理秩序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社會管理秩序,包括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這些秩序是由國家各 職能機關依法對社會各個方面進行管理活動而形成的。我國刑法[1]按照對犯罪的科學分類,將不宜列入刑法分則其他各章的各種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都歸於本章,所以,本類犯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是狹義的社會管理秩序,特指刑法分則其他各章規定之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 以外的社會管理秩序。

2. 客觀方面表現為妨害國家機關對社會依法實行管理活動,破壞社會正常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它包括妨害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各種社會事務機關的管理活動,如公共秩序的管理、國(邊)境的管理、文物管理、公共衛生管理、環境資源管理、毒品管理、文化娛樂物品管理等。其妨害管理的行為多種多樣,具體表現為本章所規定的各種犯罪行為。

3. 犯罪的主體多數是一般主體,也有少數是特殊主體;多數犯罪的主體只限於自然人,少數犯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構成,也可以由單位構成;還有個別犯罪的主體只能是單位,如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

4. 主觀方面絕大多數表現為故意,個別犯罪表現為過失。在故意犯罪中,有的還要求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如倒賣文物罪[2]賭博罪等;有的還要求具有是非顛倒、榮辱混淆的流 氓動機,如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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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