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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實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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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實義務貞操義務,夫妻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應當互相踏實以維護婚姻關係的專一性和排他性。夫妻忠實義務是保護被侵權者的利益,夫妻必須都愛情專一感情忠誠、互相忠實於對方。

夫妻忠實義務強調男女平等,即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有悖法律,懲治辦法相同。幾十年來,有一些人主張反對夫妻忠實義務,但隨着時間如沙子緩緩被社會拋棄,這證明了夫妻忠實義務的充分性和必要性。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夫妻忠實義務 [1]

廣義的解釋

貞操義務

關係 專一性和排他性

證明 忠實義務的充分性和必要性

含義及定位

一些學者對忠實義務採用廣義的解釋,強制夫妻應當互相忠誠,不得出於一己私利或第三人的利益而損害其配偶利益的行為。通常認為,關於夫妻忠實義務可以作狹義和廣義兩種解釋。狹義上的夫妻忠實義務,又稱貞操忠實義務,僅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專屬義務。廣義上的夫妻忠實義務,不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貞操,不為婚外性行為,也包括夫妻不得惡意遺棄配偶他方,不得為第三人利益犧牲、損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本文所要討論的夫妻忠實義務是取其狹義的理解,即貞操忠實義務。在早期,忠實義務不是配偶雙方的義務,而是強加給女方單方的義務,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男系血統的純正。因此,法律對於妻子貞操的要求極為嚴格,對失貞的婦女處置十分嚴厲。反之,對丈夫的通姦行為卻極為寬容,使得夫妻在忠實義務上處於不平等的地位,這樣的規定是極其不科學的。隨着社會的進步和發展,特別是人們法律意識和素養的提高以及對人權保護力度的加強,對夫妻忠實義務的認識也更加科學、更加合理。互相理解,互相支持。相信。

在我國婚姻法對夫妻忠實義務作出界定前,對夫妻忠實義務是屬於道德義務還是法律義務存在爭議,有這麼幾種觀點。一是有人認為夫妻忠實義務從根本說是一項道德義務,甚至僅是一項並非公認的道德義務。⑵二是認為夫妻忠實是夫妻之間兩性關係的義務,這實際上也是排他的權利,法律明確夫妻之間有相互忠實的義務,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們的婚姻態度。⑶三是認為夫妻忠實是一項法律義務,違反此義務的配偶和第三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且另一方可以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申請排除障礙。新婚姻法吸收了爭論的成果,對夫妻忠實義務進行了規定,使其上升為法律義務,但是,我們應當明確這並不意味着夫妻忠實義務與道德無關,而是我國法律所體現的德治與法治的有機統一,治理這一問題必須做到兩者的互補與和諧,這一點是我們認識夫妻忠實義務法律性質的前提。在這個基礎上,我們對夫妻忠實義務的法律性質還要注重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實義務的基本法律性質定位。通說認為,配偶權是基於夫妻法律規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產生的基本身份權。從法律性質上看,具有權利義務的複合性,即在配偶權中權利和義務不可分割,行使權利亦即履行義務。原則上這種身份權權利人不得放棄,甚至可以認為權利人有行使它的義務。配偶權雖然本質上是權利,卻是以義務為中心。權利人在倫理道德的驅使下自願或非自願的受制於相對人的利益,因而權利中包含着義務。所以,雖然夫妻忠實義務名為"義務",可筆者認為,在本質上它卻是權利與義務的複合體,這兩個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應當相互忠實是夫妻雙方共有的權利和義務。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對自己忠實的權利,而同時自己負有對妻子忠實的義務,相對應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對自己忠實的權利,而同時自己負有對丈夫忠實的義務。這裡,還有一點需要加以強調說明,有的學者認為夫妻忠實義務不僅拘束配偶權權利主體,而且拘束其義務主體。它還拘束配偶權的其他義務人,即從配偶權的絕對權的性質出發,要求一對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對該對配偶負有不得破壞該對配偶的貞操義務,任何負有這樣義務的人與配偶一方通姦,破壞配偶一方的貞操,便構成了侵害,就是違背了忠實義務,就要承擔責任。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對忠實義務的主體的定位卻不敢苟同。因為,對夫妻忠實義務而言,它的主體只可能是有夫妻關係的配偶雙方,至於上述觀點所表述的第二個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並不是夫妻忠實義務的內容,而是基於其他的規定派生出來的,所以,在對夫妻忠實義務進行法律定位時,對主體的界定也是尤為重要的,那就是主體只可能是夫妻雙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於對有過錯的第三方則要按其他的相關法律規定追究責任。

規定的必要性

在婚姻法修訂以前,對要不要將夫妻忠實義務規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爭論,存在認識上的誤區,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無為說"

這種觀點認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實義務,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實,而法律沒有必要另做規定。但是,法律的適用有一條基本原則,就是"法無規定不違法",既然法律不規定,那麼侵權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進行反駁,而法律也無法對其進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輿論進行批判。所以,"無為說"站不住腳。

"不通說"

該說認為這個規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卻行不通。他們認為在現實生活中,總有部分當事人有不忠實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一方違背此義務,他方就有權尋求法律幫助和法律救濟,不論是自行捉姦還是請求公安機關幫助或者通過其他的途徑,均可能會出現一幕幕捉姦鬧劇。不通說主張者本身並不否認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主張增設照顧無過錯方這一原則。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體現對無過錯方的照顧及追究過錯方的民事責任,從而維護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該說有個致命的錯誤,就是其論點和對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張不把忠實義務進行規定,又如何保護無過錯方,如何懲罰過錯方呢?這個對策沒有法律依據,夫妻沒有相互忠實的義務,何來的過錯與懲罰?

"倒退說"

該說認為將夫妻忠實義務規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會道德的倒退。持這種觀點的人的錯誤在於他沒有看到後果。不可否認,在當今社會,非傳統的兩性關係正在發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說,傳統的婚姻關係仍然是社會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說"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實於配偶,完全憑感覺,那樣只會進一步加劇時風日下、道德評價混亂的局面。另外,此說完全沒有考慮子女的利益,而在現實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關係出現問題時最大的受害者。

通過對上述幾種錯誤觀點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們都有各自無法克服的缺陷,同時也證明了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在總則部分對此加以規定的必要性和正確性,這一規定有特定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首先,對夫妻忠實義務的規定符合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和性質,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家庭關係的根本制度。而隨着改革開放和其他多種因素的影響,我國也出現了例如"包二奶"等醜陋的社會現象,這是與社會主義制度格格不入的,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要求國家和社會對這種現象加以規定和管理。其次,對夫妻忠實義務規定是夫妻雙方共同一致的內在要求。夫妻雙方都希望能夠在法律中對這一義務加以規定,從而對雙方的行為加以界定,起碼可以有一個基本的原則加以參照和遵循,當有一方違背這個義務的時候,另一方可以拒理力爭,要求對方負責。這樣規定就可以為雙方提供一個行為的準則,在作出相應行為的時候,就要考慮自己的行為是否違背了法律的規定,從而起到社會一般預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對忠實義務加以規定是對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對夫妻忠實義務加以明確,就可以對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雙方生活在一起,也會對後代及社會風氣、道德等上層建築發揮應有的積極作用,從而進一步促進我國的精神文明建設。

同時,我國作為一個新世紀的法治國家,如果法律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也是名實不符的。而且,對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圍中健康成長,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時,夫妻的行為也會對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響,法律的規定必然促進這種良好影響。最後,法律對其加以規定,為其他調整婚姻關係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論依據。"法無規定不違法",只有對其加以規定,在保護無過錯方和懲罰過錯方時才能作到有理有據。另外,它還可以為處理婚姻家庭中出現的其他問題,如離婚損害賠償等提供法理依據。所以,新婚姻法的關於夫妻忠實義務的規定符合我國國情和國際立法慣例,有其特殊的理論意義與現實意義,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