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誥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大誥 |
中文名;大誥 屬 性;刑典 寫定者;朱元璋 發 布;明初洪武十八年十一月 |
明太祖朱元璋親自寫定的刑典,明初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五年)十一月,發布《'''大誥'''》,也就是整理這一年審判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以誥文的形式向全國發布,告誡官吏們,不要重蹈覆轍。包括《大誥》《大誥續編》《大誥三編》《大誥武臣》四部分,統稱《御製大誥》。洪武中期,官吏貪贓枉法、豪強兼併、脫避糧差日趨嚴重。朱元璋為維護統治,遂將「官民過犯」典型案例輯錄成帙,仿周公《大誥》之制,於洪武十八年(1385)冬刊布《大誥》七十四條,十九年春刊布《大誥續編》八十七條,十九年冬刊布《大誥三編》四十三條,頒行天下,誥戒臣民。反映了明太祖治亂世用重典的思想。因為過於嚴酷和過多體現明太祖個人特徵,故《大誥》在洪武之後基本不再行用。[1]
大誥簡介
明太祖朱元璋親自寫定的刑典,在大誥序中講述了頒行大誥的原因,接着列出目錄七十四條。之後根據需要又編輯了大誥續編,大誥三編,大誥武臣。
大誥內分十種項目,頒之學宮以課士,令人人習之。參閱《明史·太祖紀三》﹑《明通鑑·太祖洪武十八年》。
內容概述
《大誥》所列罪案,官員玩忽職守、誹謗皇帝、結黨亂政、抗糧、抗差、抗租、寰中士夫不為君用這類罪過約占百分之八十,主要有軍人妄給妻室案、邀截實封、濫設吏卒、貪贓受賄、科斂害民侵吞錢糧、逃避糧差、秀才剁指等。懲處貪污的罪案占全部罪案的一半左右,細目中有郭桓案;酷斂百姓,貪污稅糧案;放賣官差,私役丁夫案;妄取擾民,私吞商稅案;謊報災情,侵沒賑濟案;及其他形形色色的貪贓受賄案。這類罪犯皆處以重刑。起解官物,賣富差貧者,族誅;貪贓納賄、說事過錢者,凌遲處死;盜賣倉糧者,墨面文身,挑筋去膝蓋,仍留本倉守支;驛丞科斂驛夫,斷趾枷令驛前。有的貪污罪株連甚廣,如郭桓案株連數萬人,包括處死流放降職免職等。次於官吏貪污罪案的是懲治侵吞錢糧和豪右逃避糧差的罪案。如糧長交結官吏、團局造冊、虛出實收、就倉盜賣、巧立名色、妄起科征,飛灑糧差、接受贓私、包攬詞訟、吊打細民,豪強劣紳買囑官吏、詭寄田糧、灑派包荒、攬納私吞、脫逃夫役、貪污賑濟、說事過錢、起滅詞訟等。對這類罪案的處理也較重,如灑派糧差,詭寄田糧者全家遷發化外,灑派詭寄之田賞給被害之民;攬納糧物,隱匿入己,虛買實收者,處死,籍沒其家;說事過錢者,處死。《大誥》所列凌遲、梟首、族誅者成百上千,棄市以下萬數。所誅殺者以貪官污吏,害民豪強為主。懲形律極嚴酷,超出《大明律》的量刑標準,許多遭族誅、凌遲、梟首者多屬尋常過犯。從《大誥》中可知,明初復用刖足、斬趾、去膝、閹割等久廢之刑,創設斷手、剁指、挑筋等古所未有之刑;又有或一身而兼數刑,或一事而殺數百人,皆出於常律之外。「寰中士夫不為君用」之科,則為前代所未有。
明太祖規定:《大誥》每戶一本,家傳人誦。家有《大誥》者,犯笞、杖、徒、流之罪減一等;無《大誥》者,加一等;拒不接收者,遷居化外,永不令歸。
《大誥》有明刻本傳世。
傳播影響
朱元璋十分重視其親制四編《大誥》,他將之作為對天下臣民進行政治教育的課本,其中就有依靠政權在明國推行。《大誥》頒行時,他宣告:「朕出是誥,昭示禍福,一切官民諸色人等,戶戶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徙流罪名,每減一等,無者每加一等,所在臣民,熟觀為戒。」頒行《大誥續編》時又進一步說:「斯上下之本,臣民之至寶,發布天下,務必家家有之,敢有不敬而不收者,非吾治化之民,遷居化令歸,的不虛不。」頒發《大誥三編》時又重申:「此誥前後三編,凡朕臣民,務要家藏人育,以為鑑戒,倘有不遵,遷於化外,的不虛示。」朱元璋又要求軍官們全家老小都要背熟《大誥武臣》:「不聽不信呵,家裡有小孩兒每不記呵,犯法到官,從頭兒計較將來,將家下兒男都問過:你決得這文書里幾件?若還說不省得,那其間長幼都得治以罪」。
為了擴大四編《大誥》的影響,朱元璋把它們列為全國各級學術的必修課程,科舉考試從中出題。奉其旨意,行文國子監正官,嚴督諸生熟讀講解,以資錄用,有不遵者則以違制論處。學校課士和科舉策試也以《大誥》為題。據說其時各地講讀《大誥》的師生來京朝見者達十九萬餘人。
在洪武二十八年定本的明朝根本文件皇明祖訓中朱元璋講述了特令法外加刑的原因,意在使人知所警懼,不敢輕易犯法。然此特權時處置,頓挫奸頑,非守成之君所用常法。以後子孫做皇帝時,止守律與大誥,並不許用黥刺、腓、劓、閹割之刑。
朱元璋以為依靠政權的力量,可以使《大誥》廣泛傳播,深入人心,維護明朝統治,在他死後,朱允炆在登基詔書中說,今後官民有犯五刑者,法司一依《大明律》科斷,無深文。軍民詞訟今後務要自下而上陳告,敢有越訴紊亂者罪。朱棣登基後同樣要求不許深文周納,明代中葉,陸容說:國初懲元之弊,用重典以新天下,故令行禁止,若風草然。然有面從於一時而收違於身後者,如洪武錢、大明寶鈔,《大誥》、《洪武韻》是已。《大誥》惟法司擬罪雲有《大誥》減一等云爾,民間實未之見,況復有講讀者乎!
嘉靖六年(1527),霍韜向皇帝上疏說:洪武中令天下生員兼讀誥、律、教民榜文,又言民間子弟早令講讀《大誥》三編,今生儒不知誥、律久矣,臨民蒞政,惟皆以吏為師。宜申明舊令,學校生員兼試以律,仍令禮部以御製《大誥》諸書刊行天下。
不到一百年時間,一度家藏人誦的四編《大誥》在明國影響不斷變小。到了清軍入關,大誥中的言論牽涉到一些敏感問題,在大清國民間事實已經成為禁書,修《明史》時,對之敘述多有謬誤。近代學者頗有注意此書者,廣為搜羅,「北方合公私所藏始得全帙,南中僅有范氏天一閣所藏《大誥初編》而已。」
參考資料
- ↑ 大誥的意思_大誥的拼音,漢語詞典 ,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