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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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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州人大常委會),是州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州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州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法行使立法權、監督權、決定權、任免權。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秘書[1]長和委員組成,由州人民代表大會依法選舉產生;主任主持州人大常委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和秘書長按照分工,協助主任做好州人大常委會的日常工作;州人大常委會委員依法行使職權;州人大常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以會議的方式議事,依法集體行使職權。

職務任免

2021年2月5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選舉:張劍萍為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主任。

主要職責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州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州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自治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地方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州人民政府、州監察委員會、州中級人民法院和州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州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州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州長的個別任免;在州長和州監察委員會主任、州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州人民政府、州監察委員會、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十)根據州長的提名,決定州人民政府秘書長和州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按照監察法的規定,任免州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二)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2]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州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州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三)在州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州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州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州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州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州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州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十四)在州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五)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