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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護照 |
中文名: 外交護照 外文名: Diplomatic Passport 頒發給: 具有外交身份的人員 國際慣例: 給予外交護照的持照人應有的尊敬 |
外交護照(Diplomatic Passport)是一國政府依法頒發給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及高級官員、外交代表、領事官員等人從事外交活動使用的護照。護照封面顏色多種多樣,但一般都印有「外交護照」字樣的明顯標識。[1]
頒發人員
外交護照簽發對象主要是黨、政、軍副部級以上高級官員,全國人大、全國政協和各民主黨派的主要領導人,外交官員、領事官員及其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
其他需持用外交護照出國執行公務人員,由其單位按照規定向外交部門提出申請,由外交部門根據需要簽發。
適用範圍
各國通過立法或由政府主管部門依法制定條例規定外交護照頒發和適用的範圍。依照國際法和國際慣例,各國軍政機關通常給予外交護照的持照人應有的尊敬、禮遇和外交特權與豁免。至於持照人在國外能享受到何種程度的待遇,還要視接受國所發給的簽證類別及其國內法的有關規定而定。持同中國建交國外交護照的外國官員在中國境內享有的待遇,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的有關規定。有效地區一般為世界各國,但發照機關可根據本國的法律規章和持照人職務的需要,以及有關國家的簽證和入境的規定指定護照的有效地區。有效期限是由發照機關根據本國的法律規章和持照人職務的需要決定的。外交護照供持照人任職或執行指定的任務使用。持照人任職期滿或完成指定的任務後,應及時按規定辦理護照的繳銷手續。
相關要求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護照的封皮為大紅色,俗稱「紅皮護照」有32頁普通型和96頁加厚型兩種版本。除「注意事項」使用中文說明外,護照內的各項目內容均用中文和英文書就。護照封面中央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燙金圖案,上方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相對應的英文燙金文字,下方印有「外交護照」及其相對應的英文字。封二為空白頁。第一頁為請求頁,印有「本護照前往世界各國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請各國軍政機關對持照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協助」。第二、三頁為持照人照片和個人資料及護照資料頁。第四頁為護照延期頁。第五、六頁為備註頁。第7—32(加厚型為第7—96)頁為簽證頁。封三為注意事項。護照有效期根據持照人職務需要由發照機關按規定確定。有效期滿前,如有需要,可向國內發照機關或中國大使館、領事館、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領照後因故未出國者,應將護照繳回原發照機關。持照人回國後,應遵守有關護照繳銷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簽證條例》第六條及有關文件對外交護照的頒發和適用範圍做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