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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用信用證簡稱SBLC (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 又稱擔保信用證,是指不以清償商品交易的價款為目的,而以貸款融資,或擔保債務償還為目的所開立的信用證。

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向開證行開具匯票,並隨附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聲明或證明文件,即

可得到開證行的償付。備用信用證只適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的部分條款,為UCP600部分條款。

集擔保、融資、支付及相關服務為一體的多功能金融產品,因其用途廣泛及運作靈活,在國際商務中得以普遍應用。

備用信用證有什麼用途?

國際擔保

較之銀行保函和商業信用證,備用信用證的擔保功能具有獨到優勢。備用信用證以鮮明的獨立性確定了其與基礎交易合約之間完全獨立的法律關係,其付款依據

是開證人不可撤銷的義務以及備用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合格性,開證人的付款責任始終是肯定和明確的,這一點極有助於減少誤解和爭議,提高擔保服務的質量與效率。

國際融資

備用信用證是一種國際通行的融資工具。合理利用其融資支持功能,對於已經和將要「走出去」的中國企業拓展國際融資途徑、扭轉融資艱難局面,具有積極意義。

國際貿易結算

備用信用證通常不直接用於貿易貨款和相關費用的支付,而是與O/A、D/A等商業性支付方式共同構成支付組合機制。

備用信用證的特點

1.不可撤銷性。除非在備用證中另有規定,或經對方當事人同意,開證人不得修改或撤銷其在該備用證下之義務。

2.獨立性。備用證下開證人義務的履行並不取決於:

①開證人從申請人那裡獲得償付的權利和能力。

②受益人從申請人那裡獲得付款的權利。

③備用證中對任何償付協議或基礎交易的援引。

④開證人對任何償付協議或基礎交易的履約或違約的了解與否。

3.跟單性。開證人的義務要取決於單據的提示,以及對所要求單據的表面審查。

4.強制性。備用證在開立後即具有約束力,無論申請人是否授權開立,開證人是否收取了費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賴備用證或修改而採取了行動,它對開證行都是有強制性的。

備用信用證的種類==

1.履約保證備用信用證(PERFORMANCE STANDBY)——支持一項除支付金錢以外的義務的履行,包括對由於申請人在基礎交易中違約所致損失的賠償。

2.預付款保證備用信用證(ADVANCE PAYMENT STANDBY)——用於擔保申請人對受益人的預付款所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這種備用信用證通常用於國際工程承包項目中業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總價10%-25%的工程預付款,以及進出口貿易中進口商向出口商支付的預付款。

3.反擔保備用信用證(COUNTER STANDBY)——又稱對開備用信用證,它支持反擔保備用信用證受益人所開立的另外的備用信用證或其他承諾。

4.融資保證備用信用證(FINANCIAL STANDBY)——支持付款義務,包括對借款的償還義務的任何證明性文件。外商投資企業用以抵押人民幣貸款的備用信用證就屬於融資保證備用信用證。

5.投標備用信用證( TENDER BOND STANDBY)——它用於擔保申請人中標後執行合同義務和責任,若投標人未能履行合同,開證人必須按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向收益人履行賠款義務。投標備用信用證的金額一般為投保報價的l%-5%(具體比例視招標文件規定而定)。

6.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DIRECT PAYMENT STANDBY)——用於擔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沒有任何違約時支付本金和利息。其已經突破了備用信用證備而不用的傳統擔保性質,主要用於擔保企業發行債券或訂立債務契約時的到期支付本息義務。

7.保險備用信用證(INSURANCE STANDBY)——支持申請人的保險或再保險義務。[1]

8.商業備用信用證(COMMERCIAL STANDBY)——它是指如不能以其他方式付款,為申請人對貨物或服務的付款義務進行保證。

根據備用信用證是否可以撤銷,可以分為可撤銷的備用信用證和不可撤銷的備用信用證。可撤銷的備用信用證是指附有申請人財務狀況,出現某種變化時可撤銷或修改條款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旨在保護開證行的利益,開證行是根據申請人的請求和指示開證的。如果沒有申請人的指示,開證行是不會隨意撤銷信用證的。不可撤銷的備用信用證是指開證行不可以單方面撤銷或修改的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說,開證行不可撤消的付款承諾使其有了更可靠的收款保證。

備用信用證與一般跟單信用證的主要區別

(1)適用範圍不同

一般跟單信用證作為一種貿易結算工具,通常適用於國際貨物貿易,而備用信用證作為一種信用證形式的銀行保函,不僅適用於國際貨物貿易,還適用於資金借貸、招投標等諸多領域;

(2)適用的法律規則不同

一般跟單信用證通常適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備用信用證除適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外,還可能適用《國際備用信用證慣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簡稱「ISP98」)、《聯合國獨立保函和備用信用證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dependent Guarantees and 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等法律規則;

(3)要求的單據不同

一般跟單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是貨運單據和其他與交貨有關的單據,備用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主要是受益人出具的關於開證申請人違約的聲明(有時還包括匯票);

(4)付款條件不同

一般跟單信用證項下,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相關銀行(議付行、保兌行、開證行等)即應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證規定的款項;備用信用證項下,受益人在信用證規定的有效期內向開證行提交信用證規定的索償文件,開證行即應按信用證的規定支付相應的款項。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