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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是指基金髮起人向投資者公開發行的,表示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額對基金財產享有收益分配權、清算後剩餘財產取得權和其他相關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的憑證

簡介

根據本法第5條的規定,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採用其他運作方式的基金,如果需要上市交易,授權國務院另作規定。因此,本章所說的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專指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是指經基金管理人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基金份額在證券交易所掛牌,採用公開集中競價方式進行買賣。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涉及眾多投資者的利益,與證券及其他金融領域關係密切,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核准。從本質上講,基金份額是廣義上的證券的一種,因此,本條關於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核准的規定與證券法關於證券上市交易核准的規定基本一致。1.基金管理人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申請書、上市公告書、基金募集申請核准文件、基金份額發售文件、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驗資報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資格證明文件、基金財產託管證明文件等,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基金份額上市交易。2.證券交易所對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查,對符合上市交易條件的,出具審查意見,擬訂上市交易時間,並附相關文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3.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按照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決定,並通知證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不予核准的應當說明理由。4.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申請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的,由證券交易所出具上市通知書,並與基金管理人訂立上市交易協議,安排基金份額上市交易。

評價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競價交易提供場所,可以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證券集中競價交易的具體規則,依照其章程及交易規則,對交易所會員及在本所進行的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監管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為了發揮證券交易所的自我監管作用,簡化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程序,提高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核准的效率,本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額上市交易。這裡所說的法定條件和程序,主要是指本法第48條規定的條件及證券交易所制定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的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條件和核准程序開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是其重要職責之一。同時,基金管理人作為專業理財機構,應當將其工作重點放在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上,以最大限度的發揮其專家理財優勢。此外,雖然本法對基金管理人的資本、營業設施和人員有嚴格的要求,但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事務需要大量的人才、機構,需要強大的銷售網絡和結算系統。為了使基金管理人專注於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業務,擴大基金份額的發售量,方便投資者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基金管理人除自行辦理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外,也可以委託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機構,利用其業務網絡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基金管理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的,應當與該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認定。申請開辦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沒有專門管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的部門;有足夠的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有便利、有效的商業網絡;有安全、高效的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的技術設施;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