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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人民法院在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分別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外還有專門法院即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在這其中,一般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通常基層人民法院是區縣或以下級,鄉鎮的叫做法庭。基層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最低一層的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在縣、縣級市、自治縣、市轄區設立基層人民法院。在稱謂上,基層法院名稱為「XX縣(市、區)人民法院」,而不出現「基層」字樣。

內設機構

人民法院一般內設審判業務部門和綜合職能部門,實行立案、審判分離;審判、執行分離;審判、監督分離的原則: 辦公室(文秘、總值班、督查、檔案、財務、裝備、後勤、[[]]保衛、外事、接待、計劃生育、離退休等工作) 政治部(人事、幹部、機關黨建、宣傳、教育培訓等) 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政策法律研究室 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司法鑑定室 司法警察大隊 立案庭(立案、申訴、申請再審、信訪、審限流程管理、排期開庭、法律文書送達等) 審判監督庭(是法院審判委員會的辦事機關,對整個審判過程的案件流轉執行法院內部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督。包括立案後的排期開庭、審限控制、結案、司法統計、案卷評審、歸檔,以及對已發生效力的審判書、裁定書、調解書執行審判監督程序、提請再審等等) 刑事審判第一庭 刑事審判第二庭 民事審判第一庭 民事審判第二庭 行政審判庭 執行局(內設執行一庭、二庭、協調處) 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 民商案件仲裁中心 林業審判庭 若干基層法庭[1]

組織結構

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一人,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干人組成,設立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審判庭,庭設庭長、副庭長。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干人民法庭。 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除審理案件之外,還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並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人民法院對法律事務程序性的決定,如是否立案,稱為裁定;實質性的案件審理決定,稱為判決。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由該案的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合議。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由院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2]

人民法院院長由地方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地方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在地方兩次人民代表大會之間,如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須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報經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設助理審判員,由本級人民法院任免。人民法院還設有書記員、執行員、法醫、司法警察等。各級法院要接受同級地方黨委的政法委員會的領導。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