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是指在城鎮區域內設立的,以生產資料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為基礎的,企業的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規定設立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性質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按照《城鎮企業條例》規定,是指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它包括城鎮的各種行業、各種組織形式的集體所有制企業。
城鎮集體企業的組織機構
(1)城鎮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集體企業的權力機關。規定集體企業的職工是企業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規和集體企業章程行使管理企業的權力。集體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民主管理,職工(代表)大會是集體企業的權力機關,由其選舉和罷免企業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條例還具體規定了職工(代表)大會可以依法行使制定、修改章程;選舉、罷免、聘用、解聘廠長(經理)、副廠長(副經理);審議廠長(經理)提交的各項議案,決定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等六項職權。 (2)城鎮集體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規定集體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經理)對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負責,是集體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廠長(經理)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招聘產生。其條件和行使職權、職責,條例均有具體規定。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與囯有企業的區別
集體所有制企業是指以生產資料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為基礎的、獨立的商品經濟組織。集體所有制企業包括城鎮和鄉村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企業。
國有企業,在國際慣例中僅指一個國家的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投資或參與控制的企業。在中國,國有企業還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資參與控制的企業。政府的意志和利益決定了國有企業的行為。國有企業作為一種生產經營組織形式同時具有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點。其營利性體現為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體現為國有企業的設立通常是為了實現國家調節經濟的目標,起着調和國民經濟各個方面發展的作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