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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

圖片來自zhupiter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High Military Court, MND),隸屬於中華民國國防部法律事務司[1],專門審理中華民國國軍將級軍官、校級軍官及其同等軍人犯罪之第一審案件、不服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案件、及不服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歷史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436號解釋軍事審判法》為現役軍人涉及相關犯罪案件之刑事特別程序,須由法律定之且必要符合民主人權之保障與程序正義,其刑罰權發動亦為中華民國之司法權,以及修正軍事審判法將軍事審判機關從軍事機關下改為地區制。在正要卸任的總統李登輝主導下,由國防部長唐飛成編於1999年10月。

2012年2月10日,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由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搬遷至桃園縣八德市興豐路868號北部軍事院檢大樓。

2013年8月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34條和第237條。現役軍人於承平時期,若觸犯《陸海空軍刑法》之凌虐部屬罪、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撓部屬請願等,以及違犯殺人、妨害性自主等罪者,移至普通司法機關追訴、處罰。凌虐部屬罪、不應懲罰而懲罰罪、阻撓部屬陳情罪等軍刑事案件,自《軍事審判法》修法公告後,非戰時的軍人案件移轉至普通司法機關追訴處罰,至於其他刑事案件將於公告後5個月後施行。同年10月,最高軍事法院與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專案編組成「國防部北部地區法律服務中心」,高等以下法院編入司令指揮部法律事務組,但一旦進入戰爭時期即恢復原軍事法院功能。[2]

參考文獻

  1. 法律事務司-常見問答集. 中華民國國防部. [失效連結]
  2. 組織資訊,國軍法律事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