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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地運動

中文名: 圈地運動

外文名: Enclosure Movement

時期: 封建制度時期

工作: 強占農民份地及公有地

類似:德意志、法國

類型: 散地集中,公荒地圈占,議會圈地

影響: 使大量農民失去土地

圈地運動西歐新興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地主使用暴力大規模侵占農民土地的活動。

圈地運動的目的是使農民與土地分離,土地與資本結合,用暴力消滅小農經濟,建立資本主義農場,為資本主義發展創造條件。歷時300多年的英國圈地運動最為典型。13—14世紀時,就有一些領主開始強制圍圈農民的公有土地為私有的牧羊場。

從15世紀最後30多年開始,掀起了大規模的圈地運動。在歐洲,英國的圈地運動最為典型,規模也最大。封建制度時期,英國就已存在大規模圈地運動。1845年以後,圈地運動已近尾聲。1876年公布的禁止非法圈地的法案雖只應用於公有地,但圈地作為一種運動也已結束。

運動概況

中世紀,在歐洲大陸很多地區都出現過地主圈占土地的現象,如德意志、法國、荷蘭、丹麥等國。英國的圈地運動最為典型,規模也最大。封建制度時期,英國就已存在大規模圈地運動 。[1]

15世紀末以後,隨着新航路的開闢,世界商路從地中海沿岸轉移到大西洋沿岸,英國正處在大西洋航運的中心線上,對外貿易大大發展,羊毛出口和毛紡織業興旺發達,羊毛價格不斷上漲,養殖業成為獲利豐厚的事業。於是在工商業發達的英國東南部農村地主首先開始圈占土地,最初貴族地主只圈占公有土地,後來又圈占小佃農的租地和公簿持有農的份地。此後一些貴族也加入圈地行列。許多小農的土地被圈占,農民不得不遠走他鄉到處流浪。 16

、17世紀,英國工場手工業得到發展,城市興起,對農產品的需求大增,圈地運動進一步高漲,特別是1688年以後,英國政府制定大量的立法公開支持圈地,使圈地運動以合法的形式進行,規模更大,據不完全統計,通過這些圈地,英國有六百多萬英畝土地被圈占。工業革命開始後,城市人口劇增,對農產品的需求越來越多,貴族地主為了生產更多的肉類和糧食供應城市,擴大投資,改善土地的生產能力,加速進行圈地,出現圈地建立大農場的熱潮。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資本主義英國的統治階級為加快圈地運動以獲得巨額財產,但又不想付出代價,就通過法律對「神聖的財產權」進行最無恥的凌辱。 [2]

18世紀,他們通過《公有地圍圈法》,這樣,出現更大規模用暴力把農民共同使用的公有地強行奪走、然後據為私有的圈地運動。通過此種「私有化」,大量農民的財產權──土地使用權被強行剝奪,農民同自己的生存資料分離,失去生存保障,被迫成為勞動力市場上的無產者,靠出賣自身勞動力才能生存,即只有「自由」地服從僱傭勞動制度和接受資產階級剝削才能生存。地主圈占大片土地後,或自己僱工經營農場,或者租給租地農場主經營。資本主義農場大量出現,表示在農業中也大量出現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直到1845年,英國的圈地運動才逐漸結束。

運動背景

1、在英國,森林、草地、沼澤和荒地沒有固定的主人。一些貴族利用自己的勢力將其變為牧場

2、新航路開闢的影響。新航路開闢後,擴大了世界各地區、各民族之間的經濟和文化交往。英國地處大西洋航運的中心線上,對外貿易急劇擴大,從而進一步刺激了英國羊毛出口業和毛織業的發展,推動了養羊業的發展。

3、毛紡織業的迅猛發展。15世紀後,英國毛紡織業迅猛發展,市場上的羊毛價格開始猛漲,使養羊變得有利可圖,但需要大片的土地。於是,貴族們把原來租種他們土地的農民趕走,把可以養羊的土地圈占起來發展養羊業。

4、利潤的刺激。英國的封建的習慣地租與資本主義地租之間的差別極大,使地主看到把土地租給農業資本家比對農民進行封建剝削更為有利可圖,從而刺激了圈地運動的發展。

5、政府支持的結果。政府總的來說是支持圈地運動的。如1593年,國會廢除反圈地法令,引起了圈地狂潮。1640年資產階級革命爆發後,資產階級不再反對圈地,從1688年起,政府公開支持圈地 。

圈地運動類型

第一種:小塊零散土地的集中

英國中世紀的時候形成一種敞田制,就是地的肥瘦、遠近、乾濕都不同,為了公平分配,給你一小塊肥的、一小塊瘦的、一小塊遠的、一小塊近的……,於是你有幾塊小土地,但並不連在一起,而是散落在各個地方,和別人的土地混在一起,這樣分散的小塊土地,被稱為條田。條田當然不利於個人耕種,所以大家就互相協商對 換或買賣,使土地集中,這樣的圈地完全是自發自願的。

第二種:對公荒地的圈占

首先要知道,古代英國和古代中國是完全不同的體制。中國是皇帝一家獨大,其他無論地主還是農民都是小的;而英國是地方領主權力大,王權較弱。那時候的英國,領主占有他管轄區域內的土地,除了各級領主自己經營的土地外,其它土地給農民租種,成為農民的份地。

當大塊的土地緊缺時,大家就打上了這些公地和荒地的主意,領主或佃農都有圈占為己用的行為,在土地不缺的地方,這種占用也相安無事,但是在一些土地緊缺的地方,就不能隨意占了,佃農和領主們就要互相協議,比如領主要占一塊,就給佃農一些補償。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大多數就這樣通過協議、在法律框架內圈占了,但也有少數補償不到位或者不補償就強占的,引起了暴力衝突。

第三種:議會圈地

君主立憲後,英國的王權和領主權都衰落了,議會成了最高權力機構。於是議會制訂了圈地的法律,這個法律就接近現代意義的法律了。就是想圈地,那麼按國家的法律來。這時候英國才是第一次出現了有政府背景的圈地。

第四種:打破租約的圈地

英國的市場經濟興起之前,村社中是領主有地——農民租地的形式,這種形式約定俗成,形成了事實上的佃戶長期固定的使用土地。但是隨着市場經濟的興起,這種舊的租約受到了「價高者得」的衝擊,有人願意掏更多地租,地主也樂意租給他們。但是原來的佃戶不答應,於是就出現了被暴力驅趕的情形。所謂「羊吃人」的血腥暴力,僅僅是適用於這種打破租約的圈地。當然暴力的範圍和程度有沒有我們通常講的那麼嚴重,是另一回事了。[3]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