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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國家宗教事務局局長王作安原圖鏈接來自 搜狐新聞 的圖片

國家宗教事務局,簡稱宗教局,現為中共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對外加掛的一塊國家局牌子。

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中央統戰部合併並保留國家宗教事務局的牌子,不再保留單設的國家宗教事務局[1]

歷史沿革

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決定,在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下設「宗教問題研究小組」。主要研究天主教基督教、佛教等宗教的情況和問題。1951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決定,設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宗教事務處。1954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成立時,設立國務院宗教事務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之一。1957年,調整了國務院宗教事務局的業務範圍。

1961年5月,中共中央統戰部設立中共中央統戰部宗教處,與國務院宗教事務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肖賢法任處長兼局長。1975年5月30日,國務院發文,撤銷國務院宗教事務局。1979年4月29日,國務院決定,恢復設立國務院宗教事務局。

1988年7月,經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擴大機構並增加編制和司級設置。1998年3月24日,國務院決定,國務院宗教事務局更名為國家宗教事務局。2004年,國家宗教事務局增設「業務四司」,主要職能為承辦五大宗教以外的其他宗教業務,並管理宗教院校、調研邪教問題。業務四司的增設使國家宗教事務局的業務第一次拓展到五大宗教以外。2018年3月21日,中央統戰部合併並保留國家宗教事務局的牌子。

職責

根據《國家宗教事務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原國家宗教事務局承擔下列職能:

  1. 研究宗教理論和國內外宗教現狀,負責宗教動態和信息的匯總、分析,提出處理宗教領域問題的政策建議。
  1. 起草宗教事務工作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和政策措施並推動落實,負責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督促檢查、宣傳教育工作。
  1. 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1. 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1. 指導地方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

的滲透活動。

  1. 負責組織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1. 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1.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2]

視頻

國家宗教事務局 相關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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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