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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朝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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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朝法制的指導思想是什麼商朝的法制指導思想在夏朝奉「天」罰罪法制觀的基礎上有進一步發展,更加強調「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在這種天命觀的影響下,商人十分迷信鬼神。商王自稱是上帝的兒子,即「下帝」也稱天子。因此,執行占卜的神職人員——巫,史等,在商朝社會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1]

在王權神授觀下,商朝的法律也都是一「天」與「神」的名義制定的。如「有夏多罪,天命殛之」「爾尚輔予一人,致天之罰,予其大賚汝!爾無不信,朕不食語。爾不從誓言,予則孥汝,罔有攸赦。」以天的名義對夏進行討伐。

荀子·正名》中有「刑名從商」,這一論斷從一側面反映出商朝法制應該比較成熟了。《左傳·昭公六年》載「商有亂政,而作湯刑」與夏朝一樣,它也是後繼者為了紀念湯,而以湯來命名他們的法典。

除了《湯刑》外,還有《甘誓》《盤庚》《伊訓》等篇章也都是商朝具有效力的法律文件。

指導思想

商朝的法制指導思想在夏朝奉「天」罰罪法制觀的基礎上有進一步發展,更加強調「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

在這種天命觀的影響下,商人十分迷信鬼神。商王自稱是上帝的兒子,即「下帝」也稱天子。

因此,執行占卜的神職人員——巫,史等,在商朝社會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王權神授觀下,商朝的法律也都是一「天」與「神」的名義制定的。如「有夏多罪,天命殛之」「爾尚輔予一人,致天之罰,予其大賚汝!爾無不信,朕不食語。爾不從誓言,予則孥汝,罔有攸赦。」以天的名義對夏進行討伐。

刑事立法思想

1、神權法思想

這種神權法思想起源於原始的宗教迷信,就是把統治者的一切法律活動都說成是上帝和鬼神的力量,統治者是承受「天命」「代天行罰」。從而給他們的統治蒙上一層宗教迷信的保護色彩,更具迷惑性和威懾力。

2、占卜

「天命玄鳥,降而生商」。

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立法 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多妾)

妻妾之分--嫡庶之分

繼承制度立法

1、商初,王位繼承是兄終弟及與父死子繼,但以弟及為主。

2、商朝中後期,隨着私有制的發展,私有觀念進一步加強,父死子繼逐漸取代兄終弟及。

3、實行父死子繼以後,商朝後期,又逐漸實行嫡長繼承制。

所謂嫡長繼承制,就是「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

司法機關

商王掌握着最高的立法權和司法權。

商朝的中央司法長官為「司寇」,其下設「正」、「史」等審判官。

商朝的司法審判具有鮮明的天罰神判特色,司法裁判、定罪量刑常常是通過占卜,由「神判」來決定。占卜的官吏也有一定的司法權「貞,王聞惟辟。」。「貞,王聞不惟辟。」

監獄

1、圜土

2、囹圄

3、羑里:羑里是一個地名,在今河南湯陰縣。「紂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2]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