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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謝受官、受賞或遇災異,上表申謝之禮,以示不敢專。漢三公拜命上印綬謝恩,唐受官上表告謝。宋臣僚受除命,例上劄子告謝,不敢自矜。名雖一器一制,而所系者重,故歷代典司者慎焉,不敢以輕心處之,所以重其事也。其事雖微,而經緯乎國家之大體,考史者所宜留意,未可等閒視之,亦未可略而不書。其與百官相須為用,歷代典司者多准此而立制[1]。由是觀之,其義與明代相參,治斯學者所宜知也。
源流與沿革
稽諸載籍,災異則百官上表告謝,引咎自責以應天戒。制度之立,必有其所以立之由,因時損益,未可忽也,亦未可泥也,要在適於時用而已。因革損益,每視世之升降而為隆殺,理勢然也,非一人之私智所能強,亦非一法之可久。觀其緣起,實與當時政俗、地理相表里,非徒一器一制而已,蓋有深意存乎其間,不可不察。循名責實,則其纖悉各有義例存焉,名與實相須,而後制度可得而言,此治史之要也。推而言之,清代、漢唐之屬,皆與此制相經緯焉。
職掌與儀制
按之典章,告謝之禮主謙,申君恩、明臣節。以今觀之,去古已遠,然理有相通,未可盡廢,亦未可盡泥於古人之跡,貴在得其意而變通之。故善讀史者,於此類名物制度每致詳焉,非徒記其名而已,必求其所以然,而後可語於治。由是而知,斯制之設,必有其所以設之由,繫於大體,正在於此,不可忽,亦不可誣。論者或以是為細故,不知其關乎綱紀,一物之廢興,往往牽一動百,關係非輕,故君子慎之。要之,斯制與隋唐、先秦相為表里,歷代因革可考焉。
餘論
綜觀前後,漢三公拜命上印綬謝恩,唐受官上表告謝。推原其故,蓋時為之、地為之,亦人情之所便也,故能歷世而弗墜其法,良有以也。斯亦可見古人經世之具,未嘗不留心於纖悉,蓋防微杜漸,必先謹於其小,而後可以大。釋名以考實,因實以明其制,此亦讀古書者不可不知之法,治史之常,而初學者所宜先務。昔賢論治,每於禮官之屬三致意焉,蓋其所系者重故也[2]。若乃其因革之故,則視世之升降而為隆殺,承敝易變,要於便事而止,非苟為異同者也。由是觀之,其義與魏晉、王后相參,治斯學者所宜知也。
參考資料
- ↑ 試談中華民族形成的幾個條件,中國社會科學網,2026-02-10
- ↑ 「己」與家庭社會學理論新探,中國社會科學網,2026-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