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漢書·郭躬傳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後漢書·郭躬傳出自於《後漢書》,此史是一部由我國南朝劉宋時期的歷史學家范曄編撰的記載東漢歷史的紀傳體史書。與《史記》、《漢書》、《三國志》合稱「前四史」。書中分十紀、八十列傳和八志(司馬彪續作),記載了從光武帝劉秀起至漢獻帝的195年歷史。 [1]
原文
郭躬字仲孫,潁川陽翟人也。家世衣冠。父弘,習《小杜律》。躬少傳父業,講授徒眾常數百人。後為郡吏,辟公府。永平中奉車都尉竇固出擊匈奴騎都尉秦彭為副彭在別屯而輒以法斬人固奏彭專擅請誅之。顯宗乃引公卿朝臣平其罪科。躬以明法律,召入議。議者皆然固奏,躬獨曰:「於法,彭得斬之。」帝曰:「軍征,校尉一統於督。彭既無斧鉞,可得專殺人乎?」躬對曰:「一統於督者,謂在部曲也。今彭專軍別將,有異於此。」帝從躬議。又有兄弟共殺人者,而罪未有所歸。帝以兄不訓弟,故報兄重而減弟死。中常侍孫章宣詔,誤言兩報重,尚書奏章矯制,罪當腰斬。帝復召躬問之,躬對章應罰金。帝曰:「章矯詔殺人,何謂罰金?」躬曰:「法令有故、誤,章傳命之謬,於事為誤,誤者其文則輕。」帝曰:「章與囚同縣,疑其故也。」躬曰:「君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帝曰:「善。」遷躬廷尉正,坐法免。
後三遷,元和三年,拜為廷尉。章和元年,赦天下繫囚在四月丙子以前減死罪一等,勿笞,詣金城,而文不及亡命未發覺者。躬上封事曰:「聖恩所以減死罪使戍邊者,重人命也。今死罪亡命無慮萬人,又自赦以來,捕得甚眾,而詔令不及。伏惟天恩莫不盪宥,死罪已下並蒙更生,而亡命捕得獨不沾澤。臣以為赦前犯死罪而系在赦後者,可皆勿笞詣金城,以全人命,有益於邊。」肅宗善之,即下詔赦焉。躬奏讞法科,多所生全。永元六年,卒官。
譯文
郭躬字仲孫,潁川陽翟人。家中世代做官。父親郭弘,學習過《小杜律》。郭躬年少時就繼承父業,向弟子們傳授法律知識,弟子數量經常有幾百人。後來郭躬做了郡里官吏,被公府徵召為官。永平年間,奉車都尉竇固出兵打匈奴,騎都尉秦彭做副帥。秦彭在別處駐紮,卻經常依照軍法殺人,竇固奏稱秦彭專權,請求殺掉他。顯宗(漢明帝)於是召集公卿朝臣評定秦彭的定罪律條。郭躬因為通曉法律,被召入朝參加評議。議論的人都贊同竇固所奏,郭躬獨自說:「從法律角度看,秦彭應該斬首。」帝說:「軍隊出征,校尉官們一律被督帥統轄。秦彭既然沒有被授予獨斷軍權,那麼怎麼能夠專權殺人?」
郭躬答道:「一律被督帥統轄,是講在部曲的時候。現在秦彭專軍別將,和這有些不同。」皇帝聽從郭躬的意見。後來又發生兄弟一起殺人的事,可是罪行不好歸在誰身上。皇帝認為兄長不能管教弟弟,所以批示說兄長應該重判而弟弟應該減免死罪。中常侍孫章宣讀詔書,錯說兄弟兩人都被批示判重罪,尚書奏稱孫章假傳旨意,罪行應當判腰斬。帝又召入郭躬詢問,郭躬回答是孫章應該被罰金。」皇帝說:「孫章假傳詔書殺人,怎麼說只罰金?」郭躬說:「法律上有故意殺人和誤殺人之分,孫章錯誤地傳達命令,從事理上看是誤殺人,誤殺人依法律條文就罪行輕。」皇上說:「孫章與囚犯是同縣人,我懷疑他是故意的。」郭躬說:「君王效法天道,刑法規定不能歪曲而產生另外解釋。」皇上說:「好。」於是就升遷郭躬擔任廷尉正,後來他因犯法免職。
後來三次升遷,元和三年(86),他被授予廷尉官職。章和元年(87),赦免天下在四月丙子以前關押的囚犯減死罪一等,不用笞刑,都發送到金城戍邊,而公文中沒涉及逃亡未發覺的囚犯。郭躬秘密上奏說:「聖上推恩減免死罪發送囚犯戍邊的原因,是重視人的生命。現在犯死罪逃命的罪犯不用想也有萬人,而且從大赦以來,捉拿到的罪犯也非常多,可是大赦詔令沒有涉及他們。想到天恩沒有不寬厚,死罪及其以下的都得到再生,而逃亡的囚犯和在大赦後被捕的囚犯卻不能蒙受恩澤。我以為應該赦免以前犯死罪的所有囚犯和在大赦後被關押的所有死囚,可以都不用笞刑發到金城,以便保全人命,同時有益於邊疆。」肅宗(漢章帝)認為很好,立刻下詔赦免所有囚犯。郭躬複審法案,多有被保全性命的人。永元六年(94),死在官任上。[2]
作者簡介
范曄(公元398—446年),字蔚宗,祖籍順陽(今河南淅川縣),范家自西晉永嘉之亂後移居山陰(今浙江紹興市),范曄是南朝劉宋時期的傑出史學家,史學名著《後漢書》的作者。[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