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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形式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用名詞。

漢字,是中華民族文化的化石,是歷史的載體,是前人智慧的結晶[1],是有着鮮活生命的「你」「我」「他」,有着濃郁的文化意蘊、獨特的文化魅力和深厚的民族情結。漢字之美[2],美在形體、美在風骨、美在精髓、美在真情!

名詞解釋

合同形式,是指當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的,應該採用特定形式。

現代各國對合同形式採用以不要式為原則,一般不加限制,法律只規定特定種類的合同必須具備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類型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只用口頭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形式。口頭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被採用。集市的現貨交易、商店裡的零售等一般都採用口頭形式。

意義

合同形式的意義是指當事人通過法律規定的形式來規範約束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