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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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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制度,於1986年11月1日由內政部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通常稱為勞退舊制。2005年7月1日由行政院勞委會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新制度,通常稱為勞退新制[1][2]。勞工保險於1950年施行,其中老年給付舊制原為一次性給付。2009年1月1日由行政院勞委會施行勞保年金制度,目前勞基法退休金及勞保老年給付二種制度並行,二種制度都有新制及舊制之分別。
立法沿革
- 勞退舊制
- 1984年7月30日,施行《勞動基準法》。
- 1986年11月1日,內政部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3條到第58條,施行勞退舊制。
- 勞退新制:
- 勞保年金:
- 2009年1月1日,施行《勞保年金制度》供勞工加保,無工作者則可投保《國民年金》。
- 2013年4月25日,行政院送審《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
勞保年金、勞退金的差異
- 勞保年金(勞保)為確定給付制退休金計畫(DB制),可終身領取,即退休後開始領至死亡為止。
- 勞退金(勞退)為確定提撥制退休金計畫(DC制)[3],繳存多少(含加上基金紅利),退休後就領多少,領完為止。
勞退舊制
全名為《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年資之退休金》。法律依據為《勞動基準法》第53條到第58條,原投保勞退舊制的勞工可選擇改用新制或是繼續使用舊制,因此目前仍舊存在大量適用之勞工。
請領條件
退休時可向僱主請領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第53、54條規定,分為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
- 自請退休條件: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
-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 工作25年以上者。
-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 強制退休條件: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僱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 年滿65歲者。另有一旦書,如果勞工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
-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給付標準
- 按照勞工之工作年資,工作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
- 如是因執行職務導致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被強制退休者,退休金加給20%。
- 「基數」的標準為「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給,即退休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為平均工資。
- 「工作年資」,自受僱日起算,並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年資為限,計算請領條件時,適用勞基法前後之工作年資合併計算。但計算給付標準(即計算勞工可拿到的退休金)時,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是依當時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勞工退休準備金
僱主按月提撥勞工薪資2~15%到臺灣銀行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僅為減輕僱主一次給付退休金壓力所設,不影響勞工退休時應能請領之退休金。另依勞基法56條,僱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計算次一年度內符合法定退休條件者之退休金數額,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
缺點
由於台灣中小企業平均壽命並不長,除遭資遣、自行離職、跳槽外,企業倒閉也會導致年資歸零,進而可能導致僱主為避免支付高額退休金,而在年資到達前,提早將員工資遣、開除。(惟資遣需符合勞基法第11條,開除需符合勞基法第12條,僱主並不能任意為之。)
由於退休金完全由僱主支付,若碰到公司惡性倒閉、脫產,退休金將缺乏保障,早在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抗爭事件第一時期就已出現多起案例。雖然在勞退新制時,也規範了「五年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等規定,欲減少此弊端,但僱主若未足額提撥,於法並無罰則,而在2013年台灣食用油造假事件時,大統長基食品也被發現舊制退休金嚴重不足[4],甚至有4成企業並未開設退休準備金戶頭[5],顯示即使新制已施行多年,舊制之弊端仍未能完全根除。
勞保年金(新制)
詳見勞工保險 (中華民國),勞保年金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僱主每月為勞工提撥至專戶的勞工退休金(簡稱勞退)不同,一般勞工退休後除了可領取勞退外尚有勞保(老年)年金可以請領。
勞保為勞工保險制度的一部分,自2009年起施行,除年金式退休金給付外,尚有工殤醫療、生育死亡、失業等保險給付項目。但2012年底傳出虧損嚴重,因此出現勞保年金改革聲浪,但改革內容尚未立法通過。目前勞保年金請領資格為年滿60歲有保險年資:
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註:60歲請領年齡自施行第10年起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
按月請領老年年金的計算標準: 下列2種方式擇優發給:
A式: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3,000元。
B式: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註:每延後1年,額增4%,最多增給20%。每提前1年,減領4%,最多減領20%。)
(註: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是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另外,如果依同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則依照其退保之當月起前3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勞保舊制
退休金額=平均工資×工作年資基數(前15年每年2個基數,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年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
參考文獻
- ↑ 勞工退休金新制之研析.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 ↑ 周建再著. 商業養老保險參與中國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建設研究 A RESEARCH ON COMMER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PARTICIPATING,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RURAL OLD-AGE SECURITY SYSTEM. 鎮江:江蘇大學出版社. 2015.12: 220. ISBN 978-7-5684-0091-6.
- ↑ 保障業務宣導影片.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2021-11-14] (Chinese (Taiwan)).
- ↑ 甘芝萁、張聰秋.惡劣!大統退休準備金只剩三萬多 自由時報.2013-10-29
- ↑ 王貝林.勞退準備金 4成企業根本未開戶 自由時報.2013-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