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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處置量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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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處置量是一個專有名詞。

世界三大漢語詞典分別是中國大陸的《 漢語大詞典[1]》(共13冊,5.6萬詞條,37萬單詞)、中國台灣的《 中文大辭典 》(共10冊,5萬詞條,40萬單詞)以及日本的《 大漢和辭典 》(共13冊,4.9萬詞條,40萬單詞)。漢字是記錄漢語的文字[2],它已有六千年左右的歷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

名詞解釋

危險廢物處置量指報告期內企業將危險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工業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危險廢物最終置於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中,所消納危險廢物的量。處置量包括處置本單位或委託給外單位處置的量。

術語解釋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於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