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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術語。

漢字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方塊字[1],是世界上最典雅、最俊美的文字。四角方方,大氣承當。四平八穩,神州永昌。她講究字體的間架結構,平衡布局。也講求字形的沉穩厚重,大氣端莊。橫要平豎則直,切不可頭重腳輕根底輕飄[2]

目錄

名詞解釋

動產抵押,就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占有而供作債務履行擔保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予以變價出售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動產抵押基本上具備了不動產抵押所具有的一切屬性。但動產與不動產相比可知動產是可自由移動的物,是比不動產豐富多樣而其價值又不亞於不動產的物。

動產抵押的效力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動產抵押合同訂立後未辦理抵押登記,動產抵押權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受讓人占有抵押財產後,押權人向受讓人請求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權人能夠舉證證明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已經訂立抵押合同的除外;(2)抵押人將抵押財產出相給他人並移轉占有,抵押權人行使押權的,租賃關係不受影響,但是抵押權人能夠舉證證明承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已經訂立抵押合同的除外;(3)抵押人的其他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或者執行抵押財產,人民法院已經作出財產保全裁定或者採取執行措施,抵押權人主張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抵押人破產,抵押權人主張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動產抵押的登記

動產抵押登記資料

動產抵押登記可由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

當事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應當持下列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抵押人、抵押權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動產抵押登記內容

《動產抵押登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名稱(姓名)、住所地等;

(二)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狀況等概況;

(三)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四)抵押擔保的範圍;

(五)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六)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姓名、聯繫方式等;

(七)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

(八)抵押人、抵押權人認為其他應當登記的抵押權信息。

動產抵押合同變更登記

抵押合同變更、《動產抵押登記書》內容需要變更的,當事人應當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變更書》;

(二)抵押人、抵押權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動產抵押註銷登記

在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或者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下,當事人應當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註銷書》;

(二)抵押人、抵押權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動產抵押與正常經營活動

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這一規則原本只適用於動產浮動抵押,《民法典》施行後,擴及至一切動產抵押情形。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五十六條對此作有細化與補充規定:「(第一款)買受人在出賣人正常經營活動中通過支付合理對價取得已被設立擔保物權的動產,擔保物權人請求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購買商品的數量明顯超過一般買受人;(二)購買出賣人的生產設備;(三)訂立買賣合同的目的在於擔保出賣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四)買受人與出賣人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係;(五)買受人應當查詢抵押登記而未查詢的其他情形。(第二款)前款所稱出賣人正常經營活動,是指出賣人的經營活動屬於其營業執照明確記載的經營範圍,且出賣人持續銷售同類商品。前款所稱擔保物權人,是指已經辦理登記的抵押權人、所有權保留買賣的出賣人、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

動產抵押權人的超級優先權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條規定,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於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抵押物的價款債權人就該抵押物所享有的抵押權優先於除留置權外的其他擔保物權,該優先性甚至可回溯至辦理抵押登記前十日,故稱超級優先權。其規範意旨在於,通過保障價款債權人的受償安全,為債務人融資型交易提供融資便利。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五十七條對此作有細化與補充規定:「(第一款)擔保人在設立動產浮動抵押並辦理抵押登記後又購入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新的動產,下列權利人為擔保價款債權或者租金的實現而訂立擔保合同,並在該動產交付後十日內辦理登記,主張其權利優先於在先設立的浮動抵押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該動產上設立抵押權或者保留所有權的出賣人;(二)為價款支付提供融資而在該動產上設立抵押權的債權人;(三)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該動產的出租人。(第二款)買受人取得動產但未付清價款或者承租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占有租賃物但是未付清全部租金,又以標的物為他人設立擔保物權,前款所列權利人為擔保價款債權或者租金的實現面訂立擔保合同,並在該動產交付後十日內辦理登記,主張其權利優先於買受人為他人設立的相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款)同一動產上存在多個價款優先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