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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青山張子善案

劉青山張子善案
圖片來自ruten

劉青山張子善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知名的貪污案件。1951年底案發,至1952年2月,劉青山張子善二人被槍決

目錄

案發

中共天津地委委員、行署副專員李克才曾向上級舉報劉青山、張子善二人,但無效果。1951年10月,李克才再度向中共河北省委舉報劉張二人。河北省委組織部部長、省紀檢委副書記薛迅負責接待。10月下旬,由薛迅帶隊的河北省委紀律調查組進入天津地委機關。

1951年11月12日至12月1日,在河北省保定舉行中共河北省委第三次代表會議。11月21日李克才在會議上公開揭露劉青山、張子善的貪污問題。時任河北省委第一書記林鐵在蘇聯治病。中共河北省委當即由楊秀峰(河北省人民政府主席)、薛迅(省委組織部長)、孫光瑞(省檢察署檢察長)、董魯安(河北省人民政府委員兼人民監察委員會主任)、李國華(1896一1976,省人民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宋志毅(1904-1980,曾任冀中十分區專員,時任河北省高院院長)組成「劉青山、張子善大貪污案調查處理委員會」,楊秀峰任主任,薛迅為副主任,河北省人民檢察署檢察長孫光瑞擔任辦案組組長。

11月29日,河北省公安廳在天津地委出席省黨代會駐地飯店逮捕了正在吃飯的張子善。同日,中共中央華北局將河北省委的請示作了討論,並向中共中央、毛澤東作出書面報告。此前劉青山已作為中國青年友好代表團成員,出席奧地利維也納舉行的世界和平友好理事大會。當時身處蘇聯的劉青山被電召回國。12月2日,劉青山隨團乘火車抵達天津,在馬場道18號「劉公館」被控制,與張子善分別關押於保定的河北省公安廳內。4日,經華北局批准,河北省委開除劉青山、張子善黨籍

12月14日,河北省委向華北局提交處理意見,提議「處以死刑」。20日,華北局向中共中央提交處理意見,處理意義增加「或緩期二年執行[1] 」。

1952年1月18日,孫光瑞簽署河北省人民檢察署對劉張案的公訴書。2月10日,在保定市體育場舉行劉青山、張子善貪污案公審大會。公審大會後,兩人被押赴保定東關大校場刑場槍決。

案情

1950年至1951年劉青山張子善兩人在擔任天津專區領導的期間,盜竊地方糧款28億9151萬元、防汛水利專款30億元、救災糧款4億元、幹部家屬救濟糧款1億4000萬元,剋扣修理機場民工供應補助糧款5億4330萬元,賺取治河民工供應糧款3億7473萬元,倒賣治河民工食糧從中漁利22億元;此外還以修建為名騙取銀行貸款60億元,從事非法經營。有說總計171億6272萬元(第一套人民幣面值),可購近一噸黃金。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