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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楠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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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科院國際法研究所研究員 | |
出生 |
1933年5月 江蘇丹陽 |
國籍 | 中國 |
職業 | 教育科研工作者 |
劉楠來 (1933年5月 - ) 男,漢族,江蘇丹陽人。1955年東北人民大學法律系畢業。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中心研究員[1],人權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法學組成員,中國國際法年刊主編等;曾任全國海洋資源研究開發保護專家組成員、中國國際法學會副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國際法室主任,圖書館館長[2],全國海洋資源研究開發保護專家組成員,2006年當選中國社會科學院榮譽學部委員,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3]。
人物簡介
劉楠來,男,漢族,1933年5月出生,江蘇丹陽人。1955年東北人民大學法律系畢業。1961年莫斯科大學法律系研究生畢業,獲法學副博士學位、1979年至1981年在羅馬尼亞布加勒斯特大學作訪問學者、中共黨員、研究員。1961年進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工作至今,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國際法室主任,圖書館館長。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人權研究中心副主任、國際法研究所研究員,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導師,1992年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2006年當選中國社會科學院榮譽學部委員。主要社會兼職:現任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評審)法學組成員,《中國國際法年刊》主編等;曾任全國海洋資源研究開發保護專家組成員、中國國際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海洋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委員等。主要研究領域:國際法、國際海洋法、國際人權法,曾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的起草工作,主持"關於我國加入《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研究報告"、"關於我國加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研究報告"等項目研究。
2009年5月,劉楠來由我國政府指定擔任設在海牙的常設仲裁法院仲裁員[4]。
研究領域
國際法、國際海洋法、國際人權法。曾在《新建設》、《中國國際法年刊》、《法學研究》等發表論文40餘篇。
研究成果
主要代表作: 專著
1.《國際海洋法》,海洋出版社1986年版。
2.《國際法》,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3.《海洋法律制度》,光明日報出版社1992年版
4《.發展中國家與人權》,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5、《國際刑法問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6.Human Rights: Chinese and Dutch Perspectives, 1996,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論文
1.《1946年法國憲法的準備和通過》,1961年通過的副博士論文。
2.《略論盧梭的國家學說》,《新建設》1962年第12期。
3、《關於我國領海法的幾個問題》,《當代海洋法的理論與實踐》,1987年。
4、《世界人權宣言的誕生及其意義》,《人民日報》1988年12月8日
5.《論菲律賓侵占我國南沙群島的非法性》,《法學研究》1992年第1期。
6、《國際新秩序與人權》,《當代人權》,1992年。
7.《從德黑蘭到維也納,步履維艱而又充滿希望的國際人權活動》,《人民日報》1993年6月14日。
劉楠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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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楠來作客搜狐 |
8、《我國的海洋開發與海洋立法》,《法治與社會經濟發展》,1996年。
9、《人權與國家主權》,《中國社會科學院院報》2000年9月26日。
10、《適用國際人權條約的新動向》,《學習時報》2003年1月6日。
11、《否定主權等於否定人權》,《紫荊》雜誌2003年第1期。
12、《聯合國改革問題與中國的立場》,《中國國際法年刊》2006年。
13、《國際條約的適用於我國法制的完善》,《科學發展 社會和諧》,2007年。
研究報告
1、劃清對人權的國際保護和以人權為藉口干涉別國內政的界限,1991年
2、芬蘭人權考察報告,1991年
3、南沙爭端中亟待解決的幾個法律問題,1992年
4、以侵略戰爭手段強迫他國簽訂的條約應視為無效,1997年
5、關於我國加入《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研究報告,1997年
6、關於我國加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研究報告。
7、挪威人權考察報告,1998年。
8、對澳大利亞和馬來西亞關於條約實施問題的考察報告,2000年。 主要代表作:《國際海洋法》、《發展中國家與人權》。《關於加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研究報告》等獲中國社會科學院優秀科研成果獎。